(一)受理
申請單位登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進行申請。受理發證科接到申請后,在1個工作日內打印受理材料移交至傳染病監督科,并填寫《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申請材料移交記錄表》(附件6)。
(二)現場核實
對于申請更正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路名路牌的,由傳染病監督科負責人指派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到現場核實(對于申請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不必現場核實)。
(三)審核
傳染病監督科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后呈所長審批。
(四)審批
所長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后交還傳染病監督科,傳染病監督科錄入審批意見后將受理材料移交至受理發證科。
(五)發證
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受理發證科應在所長審批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制作《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可快遞);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受理發證科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