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機認證證書的變更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托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二、證書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并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經認證機構評估在暫停期限內能夠能采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的
(二)獲證產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六)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未采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九)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