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中,涉及四川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諾浩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茂南區旺之家食品廠(委托生產:成都讓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牙簽瓜子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5月21日、5月26日,承檢機構分別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通過抖音平臺在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諾浩商貿有限公司抽取了2批次標稱由茂南區旺之家食品廠(委托生產:成都讓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牙簽瓜子(1.生產日期:2023-05-03,規格型號:散裝稱重;2.生產日期:2023-05-06,規格型號:散裝稱重)。經檢驗,均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二)委托環節處置情況
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成都讓木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經營異常情況,未在注冊登記地址經營,注冊登記所留電話號碼不是該公司相關人員號碼。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6月20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公告送達,通知當事人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前往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調查詢問,截止本通告發布,送達公告未被認領。
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茂名市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查函,誠請協查茂南區旺之家食品廠相關經營涉事情況。8月4日收到回函稱,走訪調查發現茂南區旺之家食品廠不在登記地址經營,無法取得聯系。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對該案中止調查。
二、成都盛世鑫禾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自貢嘉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成都盛世鑫禾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椒麻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5月21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通過抖音平臺在成都盛世鑫禾商貿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自貢嘉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成都盛世鑫禾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椒麻雞(生產日期:2023-05-17;規格型號:1000克/袋)。經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
2023年6月29日,自貢嘉鴻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檢驗結果異議,提出報告簽發日期時,產品已過期。我局受理處置后,不認可該異議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自貢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自貢嘉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自貢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44元(大寫:伍佰肆拾肆圓整);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椒麻雞山梨酸及其鉀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過程鹵水濃縮導致。自貢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自貢嘉鴻食品有限公司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啟動召回程序,并針對此情況制定整改措施。監管部門已于2023年6月28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成都盛世鑫禾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對當事人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成都盛世鑫禾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涉案椒麻雞嚴格履行了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對不合格批次食品進行召回;繼續按照法規嚴把進貨關,加強進貨查驗制度,索要相關手續票證,做好記錄并按規定保存;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監管部門已于2023年6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