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納雍縣文昌街道某小區租房生產豆芽自行銷售,為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產量,王某于2020年10月在生產豆芽時違規添加“無根催化劑”,并將生產的豆芽運到某菜市場銷售,銷售金額為599元。同年11月,納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王某生產、銷售的豆芽進行抽樣送檢時檢驗出4-氯苯氧乙酸鈉,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張某某在納雍縣勺窩鎮某街道經營牛羊肉粉館,2020年6月,張某向他人購買配方熬制羊肉湯并加工制作羊肉粉面售出。經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檢驗,張某某熬制的羊肉湯內含有禁止使用的罌粟堿等成分,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及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檢察機關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采納支持。
結合兩案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1156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等規定,納雍法院當庭判決王某支付其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豆芽價款10倍賠償金5990元;張某某支付賠償金1000元。同時判令二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判決后,被告王某和被告張某某表示認錯認罰不上訴,并當庭全額繳納罰款。因二被告文化程度較低,該院正積極協助其聯系相關報社刊登道歉信。
為擴大宣傳效果,達到“審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該院邀請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餐飲業經營者、副食品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代表旁聽庭審,還邀請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觀摩庭審,在展示維權成效的同時,為營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凝聚合力。
法官說法:“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中華民族的未來。任何人生產、銷售任何食品,必須嚴格遵守相關食品安全的規定,不能為了一己私欲,在生產、銷售食品時故意或過失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否則,情節輕者要負民事責任,情節重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