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市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為貫徹《市委六屆二次全會重點任務分解方案》(渝委辦〔2022〕40號)精神,根據市政府職轉辦印發的《重慶市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2023年版)》,市局對部分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實行告知承諾制,并相應制定具體管理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是明確事項范圍。市局對市場監管領域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在全市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分別為1.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專項計量授權);2.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三類食品經營者,即①食品銷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飲品制售”為唯一制售類經營項目的小微型餐飲經營者,③在本市范圍內已有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并取得《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告知承諾辦理資格確認書》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含承接群體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飲經營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風險等級較高的主體業態)新辦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3.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生產);4.重要工業產品(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是嚴格遵照執行。市局對本次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逐項明確責任處室、改革內容,申辦許可的程序規定,并進一步細化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形成具體管理措施(詳見附件1—4)。本次印發的具體管理措施與《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渝市監發〔2021〕73號)中相關事項改革方式及舉措不一致的,依照本次印發的具體管理措施執行。
三是抓好落地落實。各區縣局、市局有關處室要及時完善相關事項線上線下辦事指南,便利申請人提出申請。要充分尊重經營主體意愿,由經營主體自愿選擇告知承諾或原審批方式,完整、準確、一次性地告知經營主體開展經營需要滿足的條件、辦證后的監管措施、違反承諾的后果,經營主體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涉及業務系統調整的,市局有關處室要及時完善系統相應功能,并做好與“渝快辦”平臺對接。
四是強化宣傳培訓。各區縣局、市局有關處室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共同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有關處室要持續做好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引,指導基層熟練掌握改革后的業務流程和工作規范。各區縣局要加強對具體管理措施的學習和把握,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質效,切實做到惠民有感。
附件:1.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審批具體管理措施
2.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具體管理措施
3.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具體管理措施
4.重要工業產品(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 物及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具體管理措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專項計量授權審批具體管理措施
一、責任處室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計量處
二、改革內容
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中“專項計量授權”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選擇告知承諾制,且信用狀況滿足告知承諾應具備的信用要求,其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經形式審查合格,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依法頒發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一)申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人代表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2.在申請開展的項目上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3.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標準裝置和配套設備;
4.有申請開展的項目上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
5.有能保證申請開展的項目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設施;
6.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按照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申請辦理:
1.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2.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3.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
五、材料目錄
(一)首次、復查申請材料目錄
1.授權申請書。
2.考核申請書和考核項目表。
3.考核規范要求與管理體系文件對照檢查表。
4.質量手冊以及程序文件目錄。
5.《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二)擴項申請材料目錄
1.考核申請書和擬擴充項目的考核項目表。
2.《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三)申請單位名稱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專項計量授權單位名稱變更申請。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四)申請單位地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專項計量授權單位地址變更申請。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五)申請單位法人(負責人)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專項計量授權單位法人(負責人)變更申請。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一)審批層級
受理機構:各區縣市場監管局
決定機構:各區縣市場監管局
(二)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JJF(渝)069—2022《企業內部強制檢定授權考核規范》規定向所在區縣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公章的《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2.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收到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完成資料補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三)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10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七、監管措施
(一)開展現場核查。計量授權部門在作出計量授權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JJF(渝)069—2022《企業內部強制檢定授權考核規范》相關要求對申請單位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對于申請單位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定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加強證后監管。按“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證后監管,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當年監管機構名單,并進行公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以及投訴舉報多、整改不到位的專項計量授權機構,實施全覆蓋重點監管。
(三)加強違法行為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JJF(渝)069—2022《企業內部強制檢定授權考核規范》,加大對專項計量授權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加強信用監管。對獲證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納入全市企事業單位信用平臺進行管理,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專項計量授權機構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失信懲戒,并在監管工作中加大失信主體抽查比例及抽查頻次。
(五)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渠道,向社會公開專項計量授權機構監督電話,并通過12315、市局政府公眾信息網等渠道多方面收集獲證機構有關信息,對收到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機構實施重點監管,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六)加強培訓和業務指導。建立專項計量授權機構工作任務清單、違法行為清單,對區縣市場監管局加強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的工作能力。加強對機構評審員培訓與考核,加強法律意識,增強業務能力,提高從源頭把好關的能力。專項計量授權機構應當加強計量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采用各種培訓方式提高本單位人員法律意識及技術能力,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管理要求,持續保持良好運行狀態,依法依規開展檢定工作。市局對各區縣局加強業務指導工作,通過集體研討、個案分析、現場觀摩等方式提高區縣局管理能力,對有特殊需求的區縣組織專家組進行專項指導。各區縣市場監管局要充分利用專家資源,對本轄區內有需求的企業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指導。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本單位就專項計量授權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悉審批機關對專項計量授權事項所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本單位能按時提交審批部門要求的相關材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有效,無虛假。
三、具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上相適應的計量標準裝置和配套設備,已依法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按營商環境創新試點要求自主管理)。
四、具備與開展計量檢定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滿足JJF(渝)069—2022《企業內部強制檢定授權考核規范》要求。
五、對檢定工作各環節嚴格管理,出具證書/報告真實有效,對出具的證書/報告承擔法定責任。
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管理、誠實守信,科學嚴謹,公平公正做好計量檢定工作。
以上承諾真實、有效、是本單位真實意愿表示,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書
一、事項名稱
本行政審批事項為: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包含①首次、復查、擴項申請專項計量授權②授權單位名稱變更、地址變更、單位法人變更申請等一種或幾種組合。
二、設定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單位,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被授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2.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準,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3.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
4.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人代表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2.在申請開展的項目上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3.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標準裝置和配套設備;
4.有申請開展的項目上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
5.有能保證申請開展的項目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設施;
6.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按照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申請辦理:
1.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2.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3.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
四、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申請單位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
(一)首次、復查申請材料目錄
1.授權申請書。
2.考核申請書和考核項目表。
3.考核規范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照檢查表。
4.質量手冊以及程序文件目錄。
5.《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二)擴項申請材料目錄
1.考核申請書和擬擴充項目的考核項目表。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三)申請單位名稱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專項計量授權單位名稱變更申請。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四)申請單位地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專項計量授權單位地址變更申請。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五)申請單位法人(負責人)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專項計量授權單位法人(負責人)變更申請。
2.《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專項計量授權告知承諾書》。
五、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單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收到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完成資料補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三)計量授權部門在作出計量授權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JJF(渝)069—2022《企業內部強制檢定授權考核規范》相關要求對申請單位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現場核查中發現申請單位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定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后續監管中發現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誠信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在現場審查、后續監督中發現申請單位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記入申請單位信用檔案,在信用修復前該申請單位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其他事項
計量授權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撤回后,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附件2
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
具體管理措施
一、責任處室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處、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
二、改革內容
對申辦“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的三類食品經營者,即①食品銷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飲品制售”為唯一制售類經營項目的小微型餐飲經營者;③在本市范圍內已有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并取得《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告知承諾辦理資格確認書》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含承接群體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飲經營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風險等級較高的主體業態)新辦門店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選擇告知承諾制,且信用狀況滿足告知承諾應具備的信用要求,其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經形式審查合格,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依法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四、許可條件
(一)申請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二)禁止性要求
食品經營(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按照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申請辦理:
1.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2.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3.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
五、材料目錄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無法在線核驗時提供);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與食品銷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或者實景照片不小4寸,畫面清晰可見);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
(五)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六)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一)審批層級
受理機構:區縣市場監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所
決定機構:區縣市場監管局
(二)辦理流程
1.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場監管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告知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材料。
2.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完成資料補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三)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承諾時限: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七、監管措施
(一)食品銷售類經營主體監管措施
1.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新開業的食品銷售者,許可機關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監督檢查要點表》要求,對其實施監督檢查,打分評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重點檢查銷售者承諾的事項是否落實到位。對現場檢查發現銷售者未認真落實承諾、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責令銷售者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撤銷許可等處置措施。
2.銷售者食品經營許可頒發、履行承諾情況、監督檢查情況、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高的食品銷售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按照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3.對存續期內的食品銷售者,按照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執法檢查等要求,依法依規實施表單式、全項目、頻次化監督檢查,及時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4.持續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強化監督抽檢后處置。妥善處理食品銷售投訴舉報,指導辦案機構依法查處食品銷售違法行為。
5.加大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力度,強化部門工作協同,深入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二)餐飲類經營主體監管措施
1.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利用智慧食安系統,對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類監督檢查要點表》開展首次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銷售者承諾的事項是否落實到位,督促餐飲經營者切實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對現場檢查發現經營主體未認真落實承諾、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責令銷售者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撤銷許可等處置措施。
2.餐飲經營者風險分級管理要求,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風險等級動態管理。
3.依法對快檢結果異常和監督抽檢不合格的食品開展后處置。
4.適時開展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主體、重點品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針對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治理。
5.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多種形式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回復投訴舉報人。
6.指導辦案機構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7.加強食品經營信用監管,將以虛假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違規經營等信息記入市場主體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8.不定期對食品經營主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培訓,引導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強食品安全自律意識,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消費觀。
9.強化部門工作協同,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督促抓好相關工作落實。及時總結工作開展情況,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制定對策措施。
10.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相關文書
食品經營許可(僅限食品銷售)告知承諾書
食品經營許可部門:
本單位自愿采取自我承諾的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單位將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經營規范等要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在保證經營場所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本單位承諾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符合以下食品經營條件并持續保持:
(一)經營場所條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地面、墻面、頂面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設有防鼠設施。
無實體門店從事食品貿易、食品自動售貨、網絡食品銷售,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和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貯存場所。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
(二)經營設施設備條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潔和保養;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關產品接觸食品。
通過網絡銷售食品,具有可現場登錄的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不從事食品制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條件。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和考核上崗,無五年內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條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限企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限企業)、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記錄制度(食品批發銷售者另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限企業)、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限企業)、食品安全自檢(限企業)自查與報告(限企業)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限企業)等。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建立自動售貨設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過網絡銷售食品建立送貨服務過程管理制度。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條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銷售場所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散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區與其他食品銷售區分開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三、本單位按照許可機關公布的申請材料要求和標準,提交全部申請材料,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偽造、修改、虛假信息,材料所述內容均為本單位真實擁有,且所提供的電子申請材料和紙質申請材料內容完全一致。
四、本單位嚴格執行經營過程規范,保證經營期間的食品質量安全:
銷售貯存散裝食品在銷售貯存位置或者容器上標明所銷售貯存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散裝熟食和散裝酒,具有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簽訂的合作協議,以及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配備紗罩、玻璃柜等防塵防蠅設施或具備同樣功能的售賣柜,配備專用取貨工用具;銷售冷食類食品(涼鹵菜),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專用銷售設備,銷售設備設置供銷售人員開合的取物窗(門),需要現場切配、調味的,配備專用工用具(刀、墩、容器等)和加工人員洗手消毒設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的健康證明。
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通過食品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食品自動售貨設備具有產品合格證明,銷售食品時在自動售貨設備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經營資格的復印件。
食品庫房環境整潔,通風干燥,避免日照,有明顯標識;與生活區分開,地面硬化、平坦,易于清潔;設置與貯存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門下方金屬包覆)、防蟲和通風排氣裝置;設置的冷藏冷凍設施數量和結構能使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藏冷凍庫設有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食品不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食品與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分開貯存,食品分類存放且有明顯標識;貯存的食品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10厘米以上),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臨時貯存超過保質期、感官異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場所與正常食品貯存場所分開,并標識“不合格食品暫存區”字樣;貯存食品添加劑設專柜貯存并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現場制售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相關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五、本單位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承諾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許可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六、本單位承諾對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或超越本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行為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承諾,被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擔,違法失信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七、本單位承諾以上陳述真實、有效,系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本單位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銷售者(承諾人)名稱: (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簽字):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注:紙質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銷售者保存,一份由許可機關留存)
食品經營許可(僅限單一制售飲品)
告知承諾書
本經營者(xxxxxx營業執照名稱)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承諾如下:
一、本經營者已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充分知曉和全面理解食品經營許可有關規定的內容,對照《重慶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對應內容進行自查,能夠滿足僅制售自制飲品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二、本經營者按照行政許可機關公布的申請材料要求和標準,提交全部申請材料,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偽造、修改、虛假成分。
三、本經營者嚴格執行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的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各項措施,認真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晨檢和培訓考核等制度,保證經營期間的食品安全。
四、本經營者承諾對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或超行政許可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與行政機關無關,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承諾,被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所造成的經濟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擔。
五、本經營者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諾達到《重慶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對經營者的要求,并以自制飲品為唯一制售項目。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愿意依法履行吊銷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并知曉失信違法行為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六、本經營者承諾以上陳述真實、有效,是本經營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嚴格履行以上承諾。
經營者(簽名及蓋章):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食品經營許可(僅限餐飲連鎖企業)
告知承諾書
我公司(xxx 直營門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承諾如下:
一、本單位已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充分知曉和全面理解食品經營許可有關規定的內容,對照《重慶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對應內容進行自查,能夠滿足辦理該事項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二、本單位按照行政許可機關公布的申請材料要求和標準,提交全部申請材料,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偽造、修改、虛假成分,材料所述內容均為本單位真實擁有,且所提供的電子申請材料和紙質申請材料內容完全一致。
三、本單位嚴格執行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的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各項措施,認真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晨檢和培訓考核等制度,保證經營期間的食品安全。
四、本單位承諾對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或超行政許可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與行政機關無關,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承諾,被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所造成的經濟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擔。
五、本單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承諾達到《重慶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對經營者的要求。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愿意依法履行吊銷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并知曉失信違法行為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六、本單位承諾以上陳述真實、有效,是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單位嚴格履行以上承諾。
公司名稱(總部)(簽章): 直營門店負責人(簽字):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具體管理措施
一、責任處室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
二、改革內容
對“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選擇告知承諾制,且信用狀況滿足告知承諾應具備的信用要求,其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經形式審查合格,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依法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低風險食品為小麥粉、掛面、焙炒咖啡,其他品種的不納入告知承諾。后續市局將結合實際對低風險食品品類進行增減。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同時申請多個食品類別的,其中一個類別不在告知承諾類別范圍內,不實行告知承諾。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四、許可條件
(一)申請條件
1.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符合產業政策及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求;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禁止性要求
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許可申請人無《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無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按照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申請辦理:
1.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2.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3.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
五、材料目錄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慶市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一)審批層級
受理機構:區縣市場監管局
決定機構:區縣市場監管局
(二)辦理流程
1.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告知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材料。
2.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機構在規定時限完成資料補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三)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1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七、監管措施
(一)申請人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區縣市場監管局在發放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審查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食品生產主體實施證后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未落實承諾、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撤銷食品生產許可,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主體依法查處,并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會公開食品生產許可信息。
(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強化飛行檢查等監督檢查手段,督促食品生產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根據食品生產主體信用風險分級情況確定檢查頻次,并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四)加強抽檢監測。對被檢出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的,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和執法,列為重點檢查對象,調高信用風險等級,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相關情況記入信用檔案。
(五)落實“最嚴厲的處罰”要求。依法從嚴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1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要依法責令食品生產主體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違法情節嚴重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相關從業人員符合行業禁入、罰款條件的,一律處罰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六)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12315投訴舉報職能,強化社會監督,落實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七)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等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
(八)加強培訓和業務指導。開展業務培訓,制定業務流程及業務規范,開展許可政策答疑,加強許可質量抽查和考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進行通報和約談。
重慶市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
告知承諾書
申請企業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食品生產活動;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書
附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書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低風險食品(僅限小麥粉、掛面、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3.《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相應食品審查細則。
二、法定條件
申請生產小麥粉、掛面、焙炒咖啡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或加工的食品或包含相應的行業表述;
2.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3.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4.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7.食品生產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8.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9.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0.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三、其他
1.企業應具有與所申請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具體要求見審查通則及相應食品審查細則);
2.食品質量安全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具體要求見審查通則、相應食品審查細則及適用標準);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具體要求見國家最新產業規定);
4.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等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
5.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食品生產活動。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3.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4.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5.已簽章的重慶市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告知承諾書;
6.變更、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提供企業聲明等與變更延續有關的其他資料;
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現場核查中發現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后續監管中發現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誠信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在現場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記入申請單位信用檔案,在信用修復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七、其他事項
食品生產審批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撤回后,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要工業產品(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
包裝物及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具體管理措施
一、責任處室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
二、改革內容
對“重要工業產品(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等3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文件、質量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產品檢驗報告等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五)《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
(六)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決定》(國發〔2019〕19號)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
(八)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十)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下放5類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質監〔2020〕152號)
(十一)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兩江新區和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渝府發〔2019〕29號
(十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和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產品細則》)
四、許可條件
(一)申請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等情況。
(二)禁止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具備申請資格:
1.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過警告,一年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2.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過行政處罰,三年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3.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三年內再次申請列入同一目錄產品生產許可的。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按照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申請辦理:
1.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2.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且信用還未修復的;
3.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
五、材料要求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申請發證、延續、除減項外的許可范圍變更時需提供)。產品檢驗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1年內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具體詳見《產品細則》)的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省級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一類報告。所提交型式試驗報告或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應覆蓋《產品細則》規定的產品檢驗項目。
(四)電線電纜產品生產企業因改制、重組、兼并、收購或生產地址遷移而申請擠包絕緣中壓電力電纜(干法交聯)產品單元時,需提交產業政策材料。
六、程序環節
(一)審批層級
受理機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決定機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辦理流程
1.企業提出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2.辦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逐項進行審核。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發證要求的,經授權審批人同意當場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機構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個工作日完成制證、郵寄送達工作;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或企業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屬于限制性要求情形的應同時告知企業需按照一般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
(三)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七、監管措施
(一)對申請發證、許可范圍變更(減項、電線電纜增加產品規格但不存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因兼并重組等其他情形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獲證企業生產地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在發證機關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1個月內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自查、獲證企業全覆蓋例行檢查表》(見附件1附表)開展獲證企業的全覆蓋例行檢查,檢查獲證企業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及承諾情況。
(二)對申請生產許可證延續、名稱變更、補領許可證、減少生產廠(場)點、減少生產線、減少產品單元、減少產品品種、增加產品規格或因其他(兼并重組、取證方式變更)情形未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獲證企業生產地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核實承諾情況。
(三)對企業不配合、拒絕接受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審批機關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銷企業獲得的生產許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處罰信息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重慶)告知承諾板塊公示獲證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書、產品檢驗報告等,接受社會監督。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為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定期開展符合性檢查,發現出具虛假報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和獲證企業。
(六)市、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納入市級或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產品范圍,按年度計劃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后處理。視需要對發證產品開展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或風險調查,掌握產品質量狀況,對企業提升產品質量水平、規避質量安全風險提供幫助。
(七)優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機制,完善對企業現場審查和檢查的技術規范,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手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獲證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將獲證企業證后監督檢查和企業按告知承諾方式取證后的全覆蓋例行檢查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管理,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八)進一步完善“智慧許可審批系統”,利用信息化技術逐步實行全程網上審批、無紙審批、頒發電子證書,進一步方便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現與“重慶市網上行政審批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重慶)”及市場監管總局信息系統的信息自動對接,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八、其他事項
(一)重慶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按照本管理措施完善線上線下辦事指南。
(二)原有獲證企業申請變更、延續、補領等許可事項時,原許可證號碼不變。兼并重組、取證方式變更的,市場主體未變化的使用原證書號,新市場主體使用新發證書號。新申請發證或原證書過期、已注銷證書的,使用新發證書號。
(三)企業同時生產多種發證產品時,根據企業意愿,可按“一企一證”申請發證。
(四)新發證書號實行末尾5位分號段使用原則。各號段使用單位要建立證書編號臺賬,專人編號、專人管理,避免混亂。
00001—00199為市局使用號段;
04001—04099為渝中區局使用號段;
06001—06099為江北區局使用號段;
07001—07099為沙坪壩區局使用號段;
08001—08099為九龍坡局使用號段;
09001—09099為南岸區局使用號段;
10001—10099為北碚區局使用號段;
11001—11099為渝北區局使用號段;
41001—14099為高新區局使用號段;
42001—42099為經開區局使用號段;
43001—43099為兩江新區局使用號段;
其余號段暫不使用。
(五)原《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化肥)具體管理措施》不再執行。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
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審批方式)
一、基本信息
(一)審批服務部門
名稱:
地址:
咨詢方式:電話咨詢
咨詢電話:
(二)企業
企業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方式:
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電子郵箱:
二、審批服務部門告知
(一)辦理事項
事項名稱: 重要工業產品(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
(二)事項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5.《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
6.《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決定》(國發〔2019〕19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
8.《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10.《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下放5類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質監〔2020〕152號)
1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兩江新區和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渝府發〔2019〕29號
1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和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三)準予辦理的條件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條件包括:
⑴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⑵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⑶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⑸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⑹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⑺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2.化肥、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應當承諾符合以下規定:
⑴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申請的生產場地具有申請產品的合法生產資格。
⑵企業所申請產品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范圍內的化肥、電線電纜或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
⑶企業一年內未發生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證的行為。
⑷企業三年內未發生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行為。
⑸企業三年內未發生被吊銷同一列為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行為。
⑹產品檢驗報告為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1年內的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產品(或產品品種,具體詳見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委托產品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或省級以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任一類報告。其中委托產品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的檢驗項目應涵蓋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
(7)企業熟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通則和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了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審批相關規定,符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和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
⑻企業在未到達法定條件前,不得從事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違諾懲戒
1.對企業不配合、拒絕接受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或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全覆蓋例行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決定機構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銷企業獲得的生產許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處罰信息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撤銷生產許可后,企業再次申請行政許可的,不能按告知承諾程序辦理。
2.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不予受理或不予生產許可;取得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五)審批服務部門職責
1.審批服務部門提供的服務內容:電話咨詢
2.咨詢方式: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咨詢電話:023—63733074、63800399
3.采取的監管方式: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重慶)告知承諾板塊公示獲證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書、產品檢驗報告等,接受社會監督。
(2)對申請發證、許可范圍變更(減項、電線電纜增加產品規格但不存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因兼并重組等其他情形導致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獲證企業生產地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決定機構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1個月內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自查、獲證企業全覆蓋例行檢查表》(見附表)開展獲證企業的全覆蓋例行檢查,檢查獲證企業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及承諾情況。企業應準備好相關材料,接受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3)對企業申請延續、名稱變更、補領、許可范圍變更(減少生產線、減少產品單元、增減產品品種等)及取證方式變更事項的企業,企業生產地址所在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獲證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中核實企業承諾情況。
(4)對獲證企業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優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機制,完善對企業現場審查和檢查的技術規范,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手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獲證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將獲證企業證后監督檢查和企業按告知承諾方式取證后的全覆蓋例行檢查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管理,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六)申訴渠道
監督投訴電話: 023—67236219
附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自查、獲證企業全覆蓋例行
檢查表》
附表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自查、獲證企業全覆蓋例行檢查表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具體管理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