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印發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據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2022年4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第6次局務會議通過。
本次共列入立法項目69部。其中,第一類立法項目36部,力爭在年內提請總局局務會審議,第二類立法項目33部,抓緊啟動并持續推進。
根據立法項目表顯示,涉及食品領域8部,其中,第一類立法項目3部,第二類立法項目2部。分別為《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檢查員管理辦法》、《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8部食品規章擬制修訂。
根據《立法工作計劃》,第一類立法項目務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將送審稿以及有關材料送法制審查,為審查、審議等工作留出合理時間,力爭年底前提請總局局務會審議。第二類立法項目要盡快啟動并持續推進。2022年6月30日后送法制審查的立法項目原則上按照第二類立法項目推進。
4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22年第10號公告,公布了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蜂產品生產加工活動,重點治理摻假摻雜違法問題,切實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蜂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細則》中蜂產品包括四類,分別為: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類別編號分別為2601、2602、2603、2604。
《細則》指出,著重加強蜜源管理,進一步提高原料質量。要求企業的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采購協議;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
《細則》要求,嚴格產品配方管理,杜絕摻假摻雜。規定企業生產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細則》要求,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要求企業合理設置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細則》要求,明確標簽標識內容,禁止虛假宣傳。要求蜂產品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真實屬性,不得虛假標注;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2》同時廢止。此外,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
3.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食品生產安全風險排查防控
4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安全風險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從高度重視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工作、加強企業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加強重點區域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加強重點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加強組織領導五個方面作出明確要求,安排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生產安全風險排查防控。
《通知》突出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科學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風險排查防控共治合力,保障食品質量安全,著力提升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獲得感、滿意度。
一是聚焦群眾關切。針對消費者投訴舉報、輿情信息、“3·15”媒體報道反映以及監督檢查、抽檢檢測等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礎上進行基礎風險調查和動態風險排查;聚焦重點區域、突出重點食品、聚焦共性問題,開展重點區域、重點品種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把排查防控風險作為工作常態,精準抓好落實。
二是突出重點環節。堅持源頭防范和標本兼治,做到食品安全風險精準識別、“精準拆彈”。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重點排查防控生產加工場所環境衛生條件、設備設施、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等關鍵環節。區域食品安全風險重點排查防控食品生產加工集聚區、食品生產加工產業園、食品加工小作坊園區等重點區域。重點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群眾反映問題較為集中、抽檢不合格率較高、消費者投訴問題較多、特殊人群食用等重點食品品種。
三是全程清單管理。食品生產企業按照排查出的企業基礎風險和動態風險清單,逐條分析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清單, 并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和完成時限。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排查的風險問題,研究防控措施,分類施策,按照“一企一檔”“一域一檔”“一品一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清單、措施清單和責任清單,做到風險問題、靶向措施、責任鏈條的清單全覆蓋。
四是形成共治合力。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統一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組織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專家開展風險排查和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風險防控責任分擔機制, 通過監督檢查、責任約談、進駐督導、典型曝光等多種措施手段,共同推動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部門監管責任以及企業主體責任。
4.《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等17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國家衛健委消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組織起草了《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等17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理化檢驗方法與規程11項,分別為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食品中胭脂蟲紅的測定、食品中維生素K2的測定、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食品中伏馬菌素的測定、食品中錫的測定、食品中鎳的測定、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鹽的測定、食品相對密度的測定、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縮水甘油酯的測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維生素B1的測定》(GB 5009.84-2016)第1號修改單。
微生物檢驗方法與規程3項,分別為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產志賀毒素大腸埃希氏菌檢驗、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克羅諾桿菌檢驗。
食品添加劑3項,分別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檸檬醛》第1號修改單、《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三氯蔗糖》(GB 25531-2010)第1號修改單、《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普魯蘭多糖》(GB 28402-2012)第2號修改單。
5.《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4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起草了《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悉,《規定》中所稱含金銀箔粉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加工制作的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用于銷售的食品。
《規定》表示,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生產加工食品,加強原輔料采購控制,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加強進貨查驗,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原料采購、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食品進口商應當依法進口銷售食品,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得進口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金銀箔粉。
《規定》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核。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禁止入網食品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
《規定》還要求,相關廣告主體在食品廣告中不得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不得宣傳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得生產銷售含金銀箔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以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炒作食用農產品。
6.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廢止《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決定》中表示,經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廢止《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0號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1號公布),該《決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保障消費者健康,原衛生部根據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因機構改革職責調整,2016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兩部規章移送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內容有較大變化,上述兩規章的有關內容已與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不一致。同時,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并于2017年進行了修改;2021年1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作出新的具體規定,涵蓋了上述兩規章的內容。經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廢止《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7.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3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3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征求意見
4月15日,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乳糖酶、2'-巖藻糖基乳糖、胭脂蟲紅3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征求意見。
其中,乳糖酶為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主要用于催化乳糖的水解。其質量規格執行《食品安全國 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品工業用酶制劑》(GB 1886.174)。
2'-巖藻糖基乳糖為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用于調制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
另外一種為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胭脂蟲紅。胭脂蟲紅作為食品添加劑已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允許用于冷凍飲品、糖果、焙烤食品、熟肉制品等食品類別。本次申請擴大使用范圍用于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食品類別08.02.01)。
4月22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2-(5-氯-2h-苯三唑-2-基)-6-(1,1-二甲基乙基)-4-甲基苯酚等3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1種,為2-(5-氯-2H-苯三唑-2-基)-6-(1,1-二甲基乙基)-4-甲基苯酚。其為苯并三氮唑類紫外線吸收劑,對長波長紫外線具有增強的吸收作用。添加到 PS 塑料材料及制品中可減緩其因光老化而導致的降解。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樹脂新品種2種,分別為1,6-二異氰酸根合己烷與 α-甲基-ω-羥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1,4-苯二甲酸與 1,3-苯二甲酸、2,2,4,4-四甲基-1,3-環丁二醇、1,4-環己烷二甲醇、2-甲基-1,3-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
1,6-二異氰酸根合己烷與 α-甲基-ω-羥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雙組分水性聚氨酯粘合劑,主要用于復合包裝中間層和間接接觸食品的標簽,有助于發揮良好的黏結性能。
1,4-苯二甲酸與 1,3-苯二甲酸、2,2,4,4-四甲基-1,3-環丁二醇、1,4-環己烷二甲醇、2-甲基-1,3-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質,用于金屬罐的涂層中,使其具有較好的抗化學性和抗機械壓力性能。
8.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2022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4月12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通知,決定開展2022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通知》中明確,農產品監督抽查的重點品種主要包含豇豆、韭菜、芹菜等種植業產品,牛肉、羊肉、雞蛋、烏骨雞肉等畜禽產品,大口黑鱸、烏鱧、鳊魚、大黃魚等養殖水產品,共11個。
同時,除以上11個重點品種外,各地“三年行動”中增加的重點品種、農業農村部專項監測發現問題較多的小宗品種也要納入監督抽查范圍;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抽樣量要占總抽樣量的10%。
在本次監督抽查的重點參數涉及禁止使用的農藥及蔬菜、水果等特定農產品中禁用農藥,畜禽產品、養殖水產品中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產蛋期不得使用的獸藥、停止使用獸藥。
重點監督抽查對象為優先選擇納入地方重點監管名錄的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種植養殖大戶、屠宰廠(場)。
在抽樣檢測中,應按照農產品生產季節特點,分批安排抽樣檢測任務,所有抽樣檢測任務應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類產品的抽樣、檢測、判定、復檢、異議處理等工作要按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主要程序與方法》執行;抽檢結果報送采用“隨檢隨報”方式,要及時將檢測結果上報至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并于24小時內將不合格產品檢測報告通報抽樣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此外,有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測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地區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9.《2022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公布,涉及食品相關產品13種
4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2022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
抽查計劃共包括119種產品,其中,食品相關產品13種。包括復合膜袋、嬰幼兒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塑料瓶蓋、食品包裝用紙和紙板材料、紙杯、食品接觸用紙容器、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工業和商用電動食品加工設備、餐具洗滌劑、一次性竹木筷、月餅包裝。
10.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檢驗檢測市場專項整治行動
4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決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開展檢驗檢測市場專項整治行動。
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集中力量對轄區內涉及食品等六個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全面排查、全數檢查、嚴格整頓,堅決防止和查處檢驗檢測造假問題。
《通知》要求,嚴查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違法情形,加大現場檢查中對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的抽查比例,嚴格追溯數據質量和真實性,嚴格查處未經檢驗檢測出具報告,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嚴格查處違反國家有關強制規定的檢驗檢測程序、方法的違法行為。
《通知》明確,加大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等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并且處罰到人,依法實施行業禁入。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的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要在依職責完成處罰后及時移送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后續處理,跟蹤進展情況。涉嫌犯罪的,要加強行刑銜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指出,強化違法案件的失信懲戒。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相關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息。對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虛假或者嚴重失實檢驗檢測案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及時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推動失信聯合懲戒。
《通知》表示,實現專項整治行動與日常監管工作的無縫銜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按計劃開展的年度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工作繼續實施,實施時間可與本次專項整治行動重疊、同步,監管的重點領域可交叉、重合,持續保持對檢驗檢測市場亂象的高壓監管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