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日前,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甲公司宣傳其產品對“新型冠狀病毒有奇效”。
經查,該公司在推介其“枇杷燉梨”產品時,使用了“預防流感”“讓梨也為這次新冠狀病毒做一點貢獻”“新型冠狀病毒有奇效”等語句。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處理。
法律分析
廣告既是商家推介自己產品的重要形式,也是消費者了解所購買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稄V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本案中,甲公司所售“枇杷燉梨”產品為食品,其為吸引消費者,在無相關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擁有所表述功效的情況下,杜撰使用了“預防流感”“讓梨也為這次新冠狀病毒做一點貢獻”“新型冠狀病毒有奇效”等語句,涉及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關于真實性的要求及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廣告和普通食品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同時,《廣告法》第十七條為禁止性規定,即便使用“藥食同源”原料,食品廣告也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部分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中通過引用《本草綱目》等傳統醫學著作或《藥典》中的內容進行廣告宣傳,如該宣傳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或亦使其與藥品等混淆,同樣構成該條所指廣告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