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事實】
2015年5月5日,周某、張某、王某共同投資“某某烏魚片館”火鍋店,趙某、陳某為火鍋店員工。為提高火鍋口味,周某多次回收已食用火鍋里剩余的油,煉制回油后再加入佐料制成新的火鍋底料給客人食用。2015年6月開始,周某將提煉方法教給廚師趙某等人,此后由趙某等人負責煉制回油、炒制鍋底。
2020年6月,周某、張某撤股,由王某獨自經營該火鍋店,并繼續雇傭趙某、陳某舀油、煉油,將火鍋回油摻入底料內銷售給顧客用于燙煮食材食用。
【法院認為】
5名被告人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用火鍋油并出售給消費者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規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火鍋店的3名經營者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益訴訟人請求判令被告人支付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額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最終,根據5名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退賠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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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溝油”?
“地溝油”是一種質量極差、極不衛生的非食用油,使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通過加溫、除雜、除臭、過濾等工序進行提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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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地溝油”該怎么做?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不慎購買或食用了“地溝油”,或者發現制售“地溝油”違法犯罪線索的,應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也可以向新聞媒體反映,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