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印發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具體管理措施的通知》(渝市監發〔2023〕105號),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委六屆二次全會重點任務分解方案》(渝委辦〔2022〕40號)提出了推動“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擴面的要求。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是“證照分離”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既簡化了辦事程序,實現企業快捷準入,又延續了許可管理制度,有利于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
為貫徹渝委辦〔2022〕40號精神,我局在《重慶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渝府發〔2021〕16號)印發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基礎上,全面梳理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對標浙江等省市經驗做法,逐項研究加大改革力度,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可行性。在充分評估相關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存在的風險后,我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對市場監管領域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報市政府職轉辦動態調整重慶市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此次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分別為1.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專項計量授權);2.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三類食品經營者:①食品銷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飲品制售”為唯一制售類經營項目的小微型餐飲經營者,③在本市范圍內已有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并取得《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告知承諾辦理資格確認書》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含承接群體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飲經營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風險等級較高的主體業態)新辦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3.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生產);4.重要工業產品(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為便于基層執行,利于辦事群眾知曉,我局對本次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的4項事項逐項制定了具體管理措施,經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最終形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具體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內容。
(一)正文部分。一是明確了本次市場監管領域在全市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二是明確了本次制定的具體管理措施的執行要求,與《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渝市監發〔2021〕73號)確定的改革方式及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次制定的具體管理措施執行;三是對辦事指南、業務系統的調整,以及告知承諾制的執行提出了明確工作要求;四是提出了強化宣傳培訓工作要求。
(二)附件部分。分別為本次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的4個事項的具體管理措施,共4個文件。每個事項的具體管理措施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辦許可的程序規定,包括法律依據、許可條件、材料目錄、審批層級、辦理流程、審批時限等,這部分內容主要根據法律法規、總局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務院關于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要求進行擬定;二是行政機關的監管措施,針對改革后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逐項細化事中事后監管舉措,確保既“放得開”,又“管得住”;三是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按照國務院關于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要求制定,包含申辦許可條件、材料要求、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責任等需要告知申請人的事項以及申請人承諾事項。
三、專業名詞解釋
告知承諾制,是辦理涉企經營許可的一種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后,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準確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并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存在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
四、需要注意的事項
為了兼顧效率與安全,本次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為部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中的子項。例如,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中的“專項計量授權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而非所有“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都實行告知承諾制。再例如,在“重要工業產品(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的基礎上,增加了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兩個產品品類的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實行告知承諾制。市場監管領域本次擴面實行告知承諾制以外的其余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仍按照《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渝市監發〔2021〕73號)制定的具體管理措施執行。
五、答疑解惑
(一)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辦許可有什么便利?答: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請許可的,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審批部門將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際上是通過告知承諾的方式大幅簡化審批程序,實現快捷辦證和快捷領證。
(二)申辦這些許可是否必須采用告知承諾制?
答:不是。申請人可自行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申辦相關許可。若申請人不愿以告知承諾的方式申辦許可的,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辦許可。
(三)哪些情形不能選擇告知承諾制申辦許可?
答:申請人如果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過虛假承諾,并且信用還沒有修復的,不能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辦許可。申請人不愿意簽署承諾書或者無法作出承諾的,也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申請人如果作出不實承諾,后續怎么處理?
答: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的方式獲得許可后,市場監管部門會實施證后監督檢查,如果發現承諾不實的,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將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將依法予以處罰,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經營主體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食品生產許可(低風險食品)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對象是哪些?
答:目前,我市低風險食品為小麥粉、掛面、焙炒咖啡,其他品類食品生產許可不實行告知承諾制。市市場監管局后續將結合實際對低風險食品品類進行調整。
(六)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這2類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實行告知承諾制后,與之前的發證方式有哪些區別?
答:1.申請前準備工作的區別:改革前-企業可以進行自查(非必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改革后-企業需要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自查、獲證企業全覆蓋例行檢查表》開展自查,得到自查合格結論后再提出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的區別:改革前-需提交《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改革后-調整為簽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其他申請材料無變化。
3.審批時限的區別:改革前-承諾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改革后-材料齊全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4.發證后監管措施的區別:(1)改革前-發證后按照產品細則要求開展后置現場審查,審查不合格的直接撤銷生產許可;改革后-發證后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自查、獲證企業全覆蓋例行檢查表》開展全覆蓋例行檢查,不合格的可整改后再次重新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復查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才撤銷生產許可;(2)改革前-延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生產許可證的需開展后置現場審查;改革后-延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生產許可證的不開展全覆蓋例行檢查,由獲證企業生產地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核實承諾情況。
5.申請人選擇申辦許可方式的區別:改革前-申請人不能選擇申辦許可的方式;改革后-申請人可自愿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辦許可,或選擇一般程序申辦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