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涉案“益禾堂”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其加盟店鋪使用統一的裝修風格、與設計配套的菜單、“暢飲年輕這一杯”廣告語、員工工作服等,構成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裝潢。
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將“一益禾堂一”作為企業字號;在BOSS直聘網中展示的店鋪裝修與原告店鋪近似,招牌上均使用了“一益禾堂一”字樣;此外,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權深圳地區多名加盟商使用“一益禾堂一”標識經營飲品店或奶茶店。
被告梁公子公司在其“益采堂奶茶”微信公眾號中展示的店鋪裝修與原告店鋪近似,展示的飲品杯照片上使用“”等標識;此外,梁公子公司授權加盟商使用“益采堂”標識經營飲品店,加盟店招牌上使用了“益禾堂”標識。
再者,兩被告分別為加盟店統一設計裝修并提供物料,相關加盟店的裝潢與原告訴請保護的裝潢構成近似。
綜上,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益禾堂”商標享有的獨占使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第36612458號“一益禾堂一”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與本案無關,且兩被告對第40079095號“益采堂”商標的使用并不規范,故對兩被告所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予采納。
因兩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混同,且在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權加盟商使用“一益禾堂一”商標出現問題后,又由一益禾堂一公司出具品牌轉換方案,改由梁公子公司與加盟商就“益采堂”商標簽訂加盟合同,加之部分加盟商因使用“益采堂”商標面臨行政處罰或被起訴賠償甚至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等,故兩被告存在共同的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
最終,龍崗法院適用法定賠償,考慮到原告“益禾堂”品牌具有較高知名度、兩被告侵權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擠占原告市場份額以及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認定該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0000元。
法官說法:
目前,市場上存在部分不法經營者利用加盟商法律意識淡薄,在沒有權利基礎的情況下,授權加盟商使用相關侵權標識,搭便車獲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不少加盟商未能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加盟經營,以致于在支付高額加盟費的同時,侵犯相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益,面臨民事索賠、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制裁。本案判決對非法授權者予以警示,切勿心存“搭便車”之僥幸、謀取非法利益;同時提醒加盟商擦亮眼睛,防止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得假冒加盟授權,否則只會賠了夫人又折兵,造成多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