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結構的框架柱、框支柱軸壓比如何取值?
一、二、三、四級抗震等級的各類結構的框架柱、框支柱,其軸壓比不宜大于下表規定的限值。對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柱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小。
1 軸壓比指柱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向壓力設計值與柱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
2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65、C70時.軸壓比限值宜按表中數值減小0.05: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75、C80時,軸壓比限值宜按表中數值減小0.10;
3 表內限值適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并采取特殊構造措施;
4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間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且螺旋凈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0mm時,軸壓比限值均可按表中數值增加0.10;
5 當柱截面中部設置由附加縱向鋼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縱向鋼筋的總截面面積不少于柱截面面積的0.8%時,軸壓比限值可按表中數值增加0.05;此項措施與注4的措施同時采用時,軸壓比限值可按表中數值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λV仍應按軸壓比增加0.10的要求確定;
6 調整后的柱軸壓比限值不應大于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