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機械工業廠房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機械工業廠房建筑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681-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7.1.6、8.1.10、 8.4.8、 9.3.4、 9.3.5、 12.0.3、 13.3.4、 13.4.10、 14.1.1、14.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2006]136號)的要求,由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開展了專題討論,總結了近年來我國機械工業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的建筑設計的實踐經驗,與國內外相關的規范進行了協調,并借鑒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技術、材料,在此基礎上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5章和1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屋面,墻體,地面和樓面,門窗,樓梯、鋼梯、電梯與起重機梁走道板,裝飾工程,地下工程防水,防腐蝕設計,電離輻射室,電磁屏蔽室,噪聲控制,空氣調節區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吳灣路690號;郵政編碼:233017),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組織單位、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組織單位: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主編單位: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聯合工程公司 機械工業第五設計研究院 中機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 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天津規劃設計研究院 機械工業第九設計研究院 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慎悟 白云艾 施少連 李 莉 許成德 李紅樹 羅 勁 郭紀鴻 王 斗 張興林 鮑常波 徐 輝 李保謙 李 超 王 新
主要審查人:杜振遠 劉正榮 張會義 許迎新 汪洋海 楊 濤 譚遏舟 陳文輝 嚴俊生 劉乃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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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使機械工業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的建筑設計,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環保節能、經濟合理、施工簡便、維修方便,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
1 新建、擴建、改建的機械工業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的建筑設計;
2 機械工業工廠中電離輻射室的建筑設計;
3 機械工業工廠中電磁屏蔽室,屏蔽頻率為0.15MHz~30MHz利用建筑物增設屏蔽層的建筑設計。
1.0.3 機械工業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聯合廠房 united workshop
由多個工藝車間組成的廠房。
2.0.2 附屬建筑 attachment building
為機械工業廠房生產服務而毗連布置,或在廠區內獨立設置的辦公、科研與技術、生活與衛生設施和庫房等配套建筑物。
2.0.3 電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room
防止靜電或電磁的相互感應設施。
2.0.4 起重機梁走道板 crane beam slidewalk
沿廠房起重機粱面一側統長布置供工作人員行走的板。
2.0.5 起重機工作制等級 crane work grade
起重機按載荷狀態和利用等級確定的級別。
3 基本規定
3.0.1 機械工業廠房及其附屬建筑,應根據生產、使用功能性質、工藝要求、節地節能、環保衛生、當地氣象、水文、地質、材料供應、施工和發展擴建等條件進行設計。
3.0.2 多跨廠房當高差值小于1.2m時,不宜設置高度差;非采暖多跨廠房當高跨側僅有一個低跨,且高差值小于1.8m時,亦不宜設置高度差。
3.0.3 建、構筑物地面標高,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建筑物的室內地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面標高,其值不應小于0.15m;
2 設有橋式、龍門起重機等露天庫或堆場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周圍場地0.15m,并應設0.3%~0.5%的排水坡度;
3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物的室內外地面的標高差,應根據地基的濕陷類型、等級確定,其值宜采用0.2m~0.3m;
4 易燃、可燃液體倉庫的室內地面標高,應低于倉庫門口的標高0.15m;
5 電石庫的室內地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應小于0.25m;
6 建筑物內的鐵路軌頂標高,應與建筑物地面標高相同。
3.0.4 廠房內設有梁式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時,起重機橋架外緣與上柱內緣的凈距不應小于100mm;其軌頂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間的凈空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起重機的最小輪廓尺寸及起重機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間隙的要求;
2 應滿足起重機檢修的空間要求;
3 應滿足當廠房基礎埋置在軟弱土、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地基上及因廠房的地面堆載使相鄰柱出現沉降差時的要求;
4 應滿足當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懸掛帶坡度的橫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裝照明燈具時的要求。
3.0.5 聯合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房的建筑形式應因地制宜;
2 廠房四周不宜建毗連的附屬建筑;
3 應沿廠房縱橫方向,并結合廠房內部運輸通道,設置通風大門或通風過道;屋頂應設置天窗、排風帽或采用通風屋頂;
4 散發熱量、煙塵和腐蝕性介質的工段,應布置在靠廠房的外墻;對于影響嚴重的局部工段,應采用排煙排氣罩機械送、排風;
5 應采取減少不同生產性質的車間相互影響的措施。
3.0.6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倉庫,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處或多層廠房的頂層靠外墻處,其泄壓面積與泄壓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0.7 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的外墻面宜采取防龜裂、防滲漏措施。
3.0.8 沿海地區或有腐蝕性氣體及高濕的廠房門、窗和門、窗五金配件,應采取防腐蝕及防潮措施。
3.0.9 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重要的單、多、高層廠房及聯合廠房的屋面防水等級應為Ⅱ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應為15年;
2 單層、一般的廠房及其附屬建筑屋面防水等級應為Ⅲ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應為10年;
3 非永久性的建筑其屋面防水等級應為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應為5年。
3.0.10 采用卷材、涂膜防水層時,其厚度應按屋面防水等級、設防道數和所選的防水材料確定。
3.0.11 采用單層屋面防水系統時,除應符合所選防水材料單層屋面系統的施工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3.0.9條規定的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
3.0.12 屋面單坡跨度大于9m時,宜做結構找坡,坡度不應小于3%;屋面單坡跨度小于或等于9m時,可用輕質材料或保溫層找坡,坡度宜為2%。
4 屋 面
4.1 屋面構造
4.1.1 屋面構造,應按屋面的結構特點、高低跨、溫差變形、干縮變形,屋面坡度、振動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柔性密封、防排結合、材料防水與構造防水相結合的措施;
2 宜采用卷材、防水涂膜、密封材料、剛性防水材料等互補并用的二道設防;
3 地震設防區或有強風、臺風地區的屋面應采取固定加強措施;
4 基層處理劑、膠粘劑、密封膠條、嵌縫油膏、著色劑應與所選的防水材料具有相容性;
5 除單層屋面防水系統外,柔性防水層上應設保護層。保護層為水泥砂漿、細石混凝土或塊材時,應設分格縫。分格縫應嵌填密封材料。保護層與防水層之間應設隔離層。
4.1.2 當采用多種防水材料復合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擇不同胎體和性能的卷材復合使用時,高性能的卷材應放在面層;
2 應將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材料鋪設在最上層;
3 相鄰材料之間應具相容性和互補性;
4 卷材與涂膜復合使用時,涂膜宜鋪設在下層;
5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涂膜的上部,不宜采用熱熔型卷材或涂料;
6 卷材、涂膜與剛性防水材料復合使用,其間應設置隔離層,且剛性防水層應設在上面;
7 卷材、涂料的搭接縫口應采用材性相容的密封材料封嚴。
4.1.3 當屋面結構層為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板時,板縫內應澆灌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細石混凝土將板縫灌填密實;灌縫用的細石混凝土應摻微膨脹劑,微膨脹劑上應填放背襯材料,背襯材料上部應嵌填密封材料,接縫部位外露的密封材料上應設置保護層。
當縫寬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寬時,應在板縫中設置構造鋼筋,板端縫應進行柔性密封處理。無保溫層的屋面,板側縫上應預留凹槽,并應進行密封處理。
4.1.4 屋面防水基層與突出屋面的女兒墻、立墻、天窗壁、變形縫、煙囪等交接處,以及雨水口、天溝、檐溝、屋脊、陰陽角等與屋面基層的轉角處,應將其找平層做成不同半徑的圓弧,其交接處、轉角處應設置防水附加層。
4.1.5 屋面上的設施周圍和屋面出入口至設施之間的人行道,應鋪設剛性保護層。剛性保護層與女兒墻、山墻以及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處,應留寬度為30mm的縫隙,并應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實。
4.1.6 高低跨屋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低跨變形縫處的防水處理,應采取有適應變形能力的材料和構造措施;
2 當高跨屋面為無組織排水時,應在低跨屋面受水沖刷的部位加鋪一層卷材附加層,其上應鋪寬300mm~500mm、厚25mm~30mm的預制C20鋼筋混凝土板加強保護;當高跨屋面為有組織排水時,雨水管下應設25mm~30mm厚的預制鋼筋混凝土水簸箕或防護板。
4.1.7 砌體女兒墻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壓頂,其壓頂頂面應向內側排水。
4.1.8 坡度超過25%屋面或坡面檐口貼面磚時,宜用聚合物水泥砂漿粘貼,并宜用聚合物水泥漿或聚合物水泥砂漿勾縫。
4.1.9 屋面接縫密封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接縫密封防水應與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剛性防水屋面等配套使用;
2 屋面密封防水的接縫寬度宜為5mm~30mm,接縫深度宜為接縫寬度的0.5倍~0.7倍;
3 密封防水處理連接部位的基層,應涂刷與密封材料材性相容的基層處理劑;
4 接縫處的密封材料底部應設置背襯材料,背襯材料寬度應大于接縫寬度20%。
4.2 卷材防水屋面
4.2.1 卷材屋面的坡度超過25%時,應采取固定或防止卷材下滑的措施。
4.2.2 防水層的找平層厚度,應根據基層種類和找平用的材料確定。找平層應設分格縫,縫寬宜為5mm~20mm,縱橫縫的間距不宜大于6m,應與板端縫對齊,縫內應填密封材料。
4.2.3 易積灰的卷材屋面應采用剛性保護層。
4.2.4 女兒墻面上的卷材應采用滿粘鋪貼法,其混凝土墻上的卷材收頭應采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在距屋面面層不小于250mm的凹槽內,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卷材收頭及凹槽上部的墻體應做防水處理。
4.2.5 在無保溫層的裝配式屋面上,應沿屋面板的端縫先單邊點粘一層卷材,每邊的寬度不應小于100mm,也可采取其他能增大防水層適應變形的措施,然后再鋪貼屋面卷材。
4.2.6 屋面保溫層和找平層干燥有困難時,宜采用排汽屋面。
4.2.7 屋面上設施基座與結構層相連時,屋面防水層應包裹設施基座的上部,并應在地腳螺栓周圍做密封處理;在屋面防水層上放置設施時,設施下部的屋面防水層應做卷材增強層,并應在卷材增強層上澆筑厚度不小于50mm、強度等級為C20的細石混凝土。
4.3 涂膜防水屋面
4.3.1 涂膜防水屋面的坡度超過25%時,不宜采用干燥成膜時間過長的涂料。
4.3.2 涂膜防水屋面的找平層,應符合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找平層或基層的干燥程度,應根據所選用的涂料特性確定。找平層或基層應表面平整、干凈,無孔隙、起砂和裂縫。
4.3.3 涂膜防水層應沿找平層分格縫增設帶胎體增強材料的空鋪附加層,其空鋪寬度宜為100mm。找平層板端處的分格縫處空鋪的附加層,其寬度宜為200mm~300mm。天溝、檐溝與屋面交接處的空鋪附加層,其空鋪寬度不應小于200mm。
4.3.4 屋面女兒墻的泛水涂膜防水層,宜直接涂刷至女兒墻的壓頂下。
4.3.5 無組織排水檐口的屋面涂膜防水層收頭應伸入凹槽內,凹槽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封嚴或用密封材料封嚴。檐口下端應做滴水處理。
4.3.6 涂膜防水配套使用的胎體增強材料,應與涂膜性質相匹配。
4.4 剛性防水屋面
4.4.1 有沖擊或振動大的廠房及附屬建筑的屋面,不宜采用剛性防水屋面。
4.4.2 天溝、檐溝應采用摻防水劑的水泥砂漿找坡;找坡厚度大于20mm時,宜采用C10細石混凝土找坡。
4.4.3 剛性防水屋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的基層,宜為整體現澆鋼筋混凝土板;當為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板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1.3條的規定;
2 細石混凝土防水層與基層間應設置隔離層,保溫屋面的保溫層可兼作隔離層;
3 細石混凝土防水層應設置分格縫,縫的縱橫間距不宜大于6m,縫的寬度宜為5mm~30mm,縫內應涂刷與密封材料相配套的基層處理劑后設置與密封材料不粘結的背襯材料,并應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實,嵌填的深度應為分格縫寬度的0.5倍~0.7倍;分格縫上部應設置保護層;基層為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板時,分格縫應設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轉折處,并應與板端縫對齊;
4 配筋細石混凝土防水層,應采用直徑為4mm~6mm、間距為100mm~200mm雙向鋼筋網片,鋼筋網片在分格縫處應斷開,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厚度不應小于40mm,且宜采用補償收縮混凝上;
5 配筋細石混凝土防水層與山墻、女兒墻、突出屋面結構及管道、變形縫兩側墻體的交接處,應留寬度為30mm的縫隙,并應做柔性密封處理;泛水處應設置防水附加層;
6 細石混凝土防水層,應采用水泥強度等級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水泥;
7 剛性防水層的細石混凝土中宜按不同要求摻入膨脹劑、密實劑、減水劑、防水劑等外加劑,以及鋼纖維等摻合料;
8 剛性防水層內嚴禁埋設管線、預埋件和鑿眼打洞。
4.5 保溫隔熱屋面
4.5.1 屋面保溫隔熱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保溫隔熱層應采用憎水性或吸水率低的材料,不宜采用松散材料;
2 封閉式保溫層的含水率,應相當于該材料在當地自然風干狀態下的平衡含水率;
3 屋面保溫隔熱層的基層為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板時,板縫處理應符合本規范第4.1.3條的規定;
4 廠房及其附屬建筑冬季室內熱工計算參數,宜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5 屋面保溫隔熱層的厚度,應按建筑熱工設計要求計算確定;
6 夏熱冬冷地區,保溫層可兼作隔熱層,其厚度可按隔熱要求計算確定;
7 在緯度40°以北地區且室內空氣濕度大于75%,或其他地區室內空氣濕度常年大于80%時,若采用吸濕性保溫材料做屋面保溫隔熱層應設置隔汽層,其材料應采用氣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隔汽層應與屋面的防水層相連接,并應使其形成全封閉的整體。
4.5.2 保溫層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上部時,保溫層上應做保護層;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下部時,保溫層上應做找平層;
2 屋面坡度大于25%時,保溫層應采取防滑措施;
3 保溫屋面的天溝、檐溝凡與室內空間有關聯的均應設保溫層;天溝、檐溝與屋面交接處其屋面保溫層,應延伸到不小于墻厚的1/2處。
4.5.3 架空隔熱屋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空隔熱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5%,架空隔熱層的高度宜為180mm~300mm,架空板與女兒墻間的距離不宜小于250mm;
2 屋面寬度在夏熱冬暖地區大于10m、夏熱冬冷地區大于15m時,宜采取通風屋脊等措施;
3 進風口宜設置在正壓區,出風口宜設置在負壓區。
4.5.4 通風較好的建筑物宜采用架空隔熱屋面,但寒冷地區不宜采用架空隔熱屋面。
4.5.5 種植屋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結構層應為現澆整體鋼筋混凝土板;
2 防水層應選擇剛柔復合防水,柔性防水層應選用耐腐蝕、耐霉爛、耐穿刺、耐水性性能好的材料,剛性防水層應設置在上部;
3 種植屋面四周應設置圍護墻,墻身高度應高于種植介質100mm,距圍護墻底部高100mm處應留設泄水孔、排水管,并應采取避免種植介質流失的措施;
4 種植屋面所用材料及植物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分區布置應設擋墻或擋板,種植介質及厚度應根據種植植物的種類要求確定;
5 種植屋面應設置人行通道。
4.5.6 倒置式屋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倒置式屋面的防水等級不應低于Ⅱ級;
2 防水層材料應采用適應變形能力強、接縫密封保證率高的材料;
3 保溫層應采用干鋪或粘貼板狀憎水性或不吸水、不腐爛的保溫材料;
4 保溫材料表面應做剛性保護層;
5 倒置式屋面保溫層采用現場噴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時,其表面宜涂刷一道涂膜作保護層,其間應具相容性;
6 倒置式屋面的檐溝、雨水口等部位,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或磚堵頭,并應做好排水處理。
4.6 金屬壓型板屋面
4.6.1 金屬壓型板屋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金屬壓型板屋面應根據屋面防水等級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選擇性能相適應的金屬壓型板材及建筑構造;
2 金屬壓型板屋面坡度小于5%時,應采取防漏水措施;
3 金屬板材屋面檐口挑出的長度,不應小于200mm;
4 金屬壓型板屋面開洞時,應做好泛水構造選型;
5 臺風地區或高于50m的建筑,應采取防風措施;
6 對風荷載較大地區的敞開式建筑,其屋面板上下兩面同時受有較大風壓時,應采取加強連接的構造措施。
4.6.2 金屬壓型板屋面的鋪設、固定和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天溝用金屬板材制作時,伸入屋面金屬板材下的深度不應小于100mm;當有檐溝時,屋面金屬板材應伸入檐溝內,其伸入長度不應小于50mm。屋面的檐口應用異型金屬板材的堵頭封檐板;山墻應用異型金屬板材的包角板和固定支架封嚴;
2 屋面脊部應用金屬屋脊蓋板,并應在屋面板端頭設置泛水擋水板和泛水堵頭板;
3 金屬壓型板屋面的泛水高度不應小于250mm。搭接口處應采取密封措施;
4 金屬壓型板屋面為單坡時,其屋脊應用包角板覆蓋;
5 金屬壓型板連接方式為緊固件連接及咬邊連接,不應使用鎖螺釘連接,其固定和搭接處應密封處理,不應有滲漏現象;
6 金屬壓型板屋面天溝或檐溝每隔3m應設加強肋。
4.7 屋面排水
4.7.1 屋面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排水方式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雨量大小、檐口高度、生產性質及屋面排水坡度、排水面積等條件確定;
2 當采用有組織排水時,宜采用外排水;
3 除金屬壓型板屋面外,屋面的排水天溝、檐溝縱向坡度不應小于1%;溝底水落差不得超過200mm。天溝、檐溝排水不得流經變形縫和防火墻;當溝內縱坡坡向變形縫、防火墻時,應在兩側設置雨水口;
4 易積灰的屋面宜采用無組織排水;當采用有組織排水時,應采取防堵措施。
4.7.2 下列情況之一時,屋面宜采用有組織排水:
1 年降雨量小于或等于900mm地區,且檐口距地面大于8m;
2 天窗跨度大于12m;
3 相鄰屋面高差大于或等于4m時的高處檐口;
4 年降雨量大于900mm地區,且檐口距地面大于5m或相鄰屋面高差大于或等于3.5m時的高處檐口;
5 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屋面;
6 采暖地區有露天起重機跨的一側;
7 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天窗的天窗屋面。
4.7.3 雨水口和雨水管的布置及其截面,應按匯水面積計算確定。每一屋面或天溝的雨水口不宜少于2個。雨水管公稱直徑不宜小于100mm。雨水口中心距端部女兒墻內邊不宜小于500mm。雨水管距墻面不應小于20mm,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應大于200mm,并應設45°彎頭。
4.7.4 冬季室外采暖計算溫度低于-20℃嚴寒地區的屋面雨水,宜采用內排水。其雨水管應接入雨水排水管網,接口應封接嚴密,不得與污水管道連接。屋面天溝端頭,應設溢水口。
4.7.5 平屋面時,靠近天溝、檐溝200mm~500mm范圍內的屋面坡度宜為5%,分水線處最小深度應大于或等于40mm。在雨水口周圍直徑500mm范圍內的坡度不宜小于5%,雨水口應用防水涂料涂封,其厚度不應小于2mm。雨水口與基層接觸處,應留寬20mm、深20mm凹槽,且應嵌填柔性密封材料。
4.7.6 多跨廠房的中間天溝,應結合建筑物伸縮縫布置,并應采用兩端山墻外排水;出山墻部分的天溝墻壁,應設溢水口。
4.7.7 金屬板屋面內檐溝及內天溝的坡度宜為0.5%。出墻部分的天溝墻壁,應設溢水口。寒冷地區的內天溝、檐溝,應采取防積雪冰凍措施。
4.7.8 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屋面雨水管,應直接接入專設的雨水明溝或雨水管道。
4.7.9 屋面采用無組織排水時,屋面伸出墻面的長度,不宜小于600mm。在建筑物的出入口處,應設雨篷。
4.7.10 低層建筑屋面當屋面伸出墻面且采用無組織排水時,其散水寬度應大于屋面伸出寬度300mm。
4.7.11 屋面采用內排水時,雨水管應采用明管,且應減少彎曲,不得砌在承重墻內或預埋在混凝土柱內。屋面雨水口應裝疏水箅子,其雨水管下端或接橫向管處應設有密封口的檢修孔。
5 墻 體
5.0.1 砌筑墻體材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承重內隔墻的墻體材料宜采用強度等級大于或等于MU5.0的磚或砌塊,且應采用強度等級大于或等于M5.0的混合砂漿砌筑;
2 防潮層以下的墻基應采用實心磚或砌塊砌筑,不得采用空心磚、硅酸鹽磚及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當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時,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灌實其孔洞。磚、砌塊的強度等級應大于或等于MU10.0,石材砌塊應大于或等于MU20.0。用于嚴寒地區及潮濕土壤中時,其強度等級應提高1級。防潮層以下的砌體均應采用強度等級大于或等于M7.5水泥砂漿砌筑;
3 框架結構樓層的填充墻宜采用輕質磚或砌塊,且應與框架梁、柱有拉結措施,并應采用與其匹配的砌筑砂漿砌筑;
4 輕質磚和砌塊墻體材料,應滿足防火、防潮等要求;
5 潮濕房間、經常處于干濕交替房間的墻體,不應采用吸濕性較大的磚或砌塊;
6 墻體表面經常處于80℃以上的高溫房間及受化學浸蝕環境的墻體,不得采用加氣混凝土砌塊。
5.0.2 砌筑墻體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厚度小于或等于120mm的砌筑墻體,長度超過3.6m時,應設構造柱;高度超過2.1m時,應設通長鋼筋混凝土圈梁,并應與鋼筋混凝土柱連接。墻厚小于或等于120mm的砌筑墻體上的門窗立樘,應采取加固措施;
2 砌筑墻體預留直槎時,應加設拉結筋,拉結筋每120mm厚磚不得少于1根,直徑不得小于6mm,其間距沿墻高不應大于0.5m,埋入長度從墻留槎處起,每邊不應小于500mm,末端應有90°彎鉤;
3 抗震設防地區填充墻,應沿框架柱全高每隔0.5m設2ф6拉筋。設防烈度為6、7度時,拉筋伸入墻內的長度不應小于墻長的1/5,且不應小于700mm;設防烈度為8、9度時,拉筋伸入墻內的長度宜沿墻全長貫通。填充墻長度大于5m時,其墻頂應與樓板或粱拉結。廠房山墻處屋面板,應與女兒墻下的臥梁拉結;
4 抗震設防地區的縱、橫墻體交接處,應同時咬槎砌筑。設防烈度為7度,且長度大于7.2m的大房間及設防烈度為8、9度時,外墻轉角及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0.5m配置2ф6拉結鋼筋,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小于1m,末端應有90°彎鉤;
5 砌筑墻上的孔洞宜預留,不應隨意打鑿。孔洞周邊應做好密封處理;在靠近門、窗洞口處設置配電箱或消火栓箱時,其洞口間的端墻凈寬不得小于360mm。
5.0.3 砌筑墻體的墻身防潮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于地面以下0.06m處,宜采用厚20mm的1:2.5水泥砂漿,并應內加為水泥重量3%~5%的防水劑;
2 當室內墻體兩側的地坪有高差時,應在各地坪面以下0.06m處做防潮層,并在高差范圍靠土一側的墻面亦應做防潮層。貼外墻設有花池時,應在此段外墻面靠土一側做防潮層。
5.0.4 當設有鋼筋混凝土基礎梁或墻基為混凝土砌塊或石塊砌筑時,其頂面位于室內混凝土地面墊層范圍內時,其墻身可不做防潮層。
5.0.5 有防凍脹要求的基礎梁下,應做防凍脹處理。
5.0.6 吸濕性較大的磚、砌塊隔墻的底部,應做高出地面100mm、寬同墻厚的混凝土條帶,其強度等級不低于C15。
5.0.7 磚、砌塊墻體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有關規定設置防震縫、沉降縫或伸縮縫,并應根據縫的性質及環境要求進行蓋封處理。
5.0.8 磚、砌塊砌筑的女兒墻厚度不宜小于200mm。現澆鋼筋混凝土屋面時,女兒墻底部宜高出層面300mm,并應與層面同時澆筑。女兒墻高度應根據使用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當抗震設防地區的女兒墻高度超過0.5m時,應采取抗震構造措施。非抗震設防地區的女兒墻高度可為0.9m,并應按結構要求設置構造柱及現澆鋼筋混凝土壓頂板,且宜每隔30m留板縫,縫寬宜為20mm,板縫內應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
5.0.9 單層廠房外墻低側窗窗臺高度宜為0.8m~1.2m,但熱加工車間的低側窗窗臺高度可適當降低。多層廠房樓層窗臺高度小于0.8m時,應設護欄。
5.0.10 門、窗及預留洞口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過梁,非抗震設防地區的洞口寬度小于1m時,可采用鋼筋磚過梁。
5.0.11 輕型板材墻體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墻窗洞四周應做防水處理;
2 屋面宜采用外天溝排水;
3 框架結構填充隔墻,宜采用輕質預制墻板,其墻板應與所在板、梁、柱有可靠的連接,交接處應采取防開裂措施;
4 有熱工要求的廠房外墻板應經熱工計算確定,外墻節點做法應采取防止熱橋產生的構造措施;
5 夏熱冬冷及夏熱冬暖地區無熱工要求的廠房外墻采用金屬壓型板時,宜采用夾芯墻板,其熱惰性值不宜小于0.8。
5.0.12 廠房外墻采用金屬壓型墻板時,其勒腳部位宜采用吸水性小的磚、砌塊砌筑,并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伸縮縫和現澆鋼筋混凝土壓頂板。
5.0.13 金屬壓型板墻體上開洞時,洞四周應采取加固措施,并應做防水構造處理。
5.0.14 金屬復合板墻體應采取扣合安裝,板與板側面連接應采取封邊組合,板與板上下搭接部位應有氣密壓條密封。
6 地面和樓面
6.1 面 層
6.1.1 廠房地面面層應選用平整、耐磨、不起塵、防滑、防腐、易清洗的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工車間的地面面層,宜選用混凝土、細石混凝土、水泥砂漿、耐磨混凝土或耐磨涂料面層;
2 有強烈磨損及拖運尖銳金屬物件的地面面層,宜選用金屬骨料耐磨混凝土、鋼纖維混凝土、塊石、強度等級不低于C25的細石混凝土、鑄鐵板或鋼格柵加固混凝土面層;
3 有堅硬重物經常沖擊及有灼熱物件接觸地面和高溫作業地段地面面層,宜選用素土、礦渣、塊石、混凝土或鑄鐵板面層;
4 有清潔要求,平整光滑、不起塵地面面層,宜選用水磨石等面層;
5 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或區域地面面層,應選用不發火面層;
6 有防靜電要求的地面面層,應選用導電材料制成的地面,并應做靜電接地;
7 有防潮濕要求的庫房地面面層,宜選用防潮混凝土、防潮水泥砂漿或瀝青砂漿面層;
8 儲存笨重物料的地段地面面層,宜選用素土、礦渣、碎石或塊石面層。
6.1.2 地面面層采用金屬骨料耐磨混凝土及鋼格柵加固混凝土時,其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30混凝土。
6.1.3 地面和樓面面層分格縫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細石混凝土面層的分格縫,應與墊層的縮縫對齊;
2 水磨石、水泥砂漿、聚合物砂漿等面層的分格縫,除應與墊層的縮縫對齊外,其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3 主梁兩側和柱周邊處,宜設分格縫。
6.1.4 防油滲樓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受機油直接作用的樓面,應采用防油滲混凝土面層,其厚度宜為70mm。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上應設防油滲隔離層;
2 少量機油作用的樓面,宜在水泥類整體面層上涂刷耐磨性能好的防油滲涂料面層;
3 防油滲面層,亦可選用具有防油滲性能的聚合物砂漿或聚氨酯類涂料;
4 防油滲混凝土面層,當不允許面層開裂時,宜在面層頂面下20mm處配直徑為4mm~6mm、間距為150mm~200mm鋼筋網片,也可采用鋼纖維混凝土;
5 露出地面的電線管、接線盒、地腳螺栓、預埋套管及墻柱連接處等,應采取防油滲措施;
6 防油滲面層分格縫的設置,宜按車間的柱網分倉,每分倉面積不宜大于100㎡,縫內應填防油滲膠泥,分倉縫處鋼筋網應斷開。分倉縫應與下層的混凝土縮縫對齊。
6.1.5 防油滲混凝土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防油滲膠泥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6.1.6的規定。
6.2 墊 層
6.2.1 地面墊層應根據面層類型和使用要求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水及侵蝕介質作用的地面,應采用剛性墊層;
2 現澆整體面層和以粘結劑或砂漿結合的塊材面層,宜采用混凝土墊層;
3 砂或爐渣結合的塊材面層,宜采用碎石、礦渣、灰土墊層。
6.2.2 混凝土墊層的厚度,應根據地面荷載類型、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壓實填土地基變形模量計算確定。當填土壓實系數大于或等于0.94時,混凝土墊層的厚度可根據地面荷載類型和混凝土強度等級,按表6.2.2的規定確定。
6.2.3 混凝土墊層的最小厚度應為80mm,混凝土材料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5。當墊層兼作面層時,混凝土墊層的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0mm,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6.2.4 地面墊層的鋪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的有關規定。
6.2.5 地面上有大面積堆積荷載和承受劇烈振動作用的廠房、倉庫及重要建筑物地面墊層,應采取防止地基所產生的不均勻變形及其對建筑物不利影響的措施。
6.2.6 直接受大氣影響的露天堆場、散水及坡道等地面,當采用混凝土墊層時,宜在墊層下鋪設水穩性較好的砂、爐渣、碎石、灰土等材料。
6.2.7 地面的混凝土墊層,應設置縱、橫向縮縫;縱向縮縫應采用平頭縫或企口縫,橫向縮縫宜采用假縫。縮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的有關規定。
6.2.8 室外的混凝土墊層宜設伸縫,其間距宜為30m,縫寬宜為20mm~30mm,縫內應填耐候彈性密封材料,沿縫兩側的板邊應局部加強。
6.2.9 防凍脹層的地面采用混凝土墊層時,縱、橫向縮縫應采用平頭縫,其間距不宜大于3m。
6.2.10 寒冷、嚴寒地區室內采暖地面,在外墻內側1m范圍內宜采取保溫措施,其熱阻值不應小于外墻熱阻值。當室內無采曖地面采用混凝土墊層時,應在墊層下做防凍脹層處理。
6.3 臺階、坡道、散水及明溝
6.3.1 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宜為150mm,寬度宜為350mm,高寬比不宜大于1:2.5。臺階平臺應低于室內地面標高20mm,并應做不小于1%坡向室外的坡度。室內臺階的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寬度不宜小于300mm;當踏步數不足二級時,宜按坡道設置。
6.3.2 室外坡道寬度應大于門洞500mm~1000mm,坡度不宜大于10%。當坡度大于8%時,坡道應設防滑設施;室內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坡道宜設防滑設施。
6.3.3 建筑物四周應鋪設散水、排水明溝或散水帶明溝。
6.3.4 散水寬度宜為600mm~1500mm。當采用無組織排水時,散水的寬度可按檐口線放出200mm~300mm。
6.3.5 散水坡度宜為3%~5%。當采用混凝土散水時,宜按每10m設置伸縮縫,房屋轉角處應做45°縫。散水與外墻交接處應設縫,縫寬宜為20mm,縫內應填嵌縫膏。
6.3.6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物四周應設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5%;散水外緣宜高于平整后的場地。
6.3.7 濕陷性黃土地區散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其墊層應設置厚150mm的3:7灰土或厚300mm的夯實素土,墊層的外緣應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墻基底外緣500mm。 散水坡度不應小于5%,宜每隔6m~10m設置伸縮縫。散水與外墻交接處和散水的伸縮縫縫寬宜為20mm,縫內應填嵌縫膏。 沿散水外緣不宜設置雨水明溝。
6.4 樓面和地面構造
6.4.1 地面和樓面有保溫、隔熱、隔聲、隔汽等特殊要求時,其構造及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6.4.2 有水和非腐蝕性液體經常浸濕的地面和樓面,宜采用現澆水泥類面層。底層地面和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宜設置防水層;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應設防水層;地面、樓面與墻、柱面交接處應增加一層寬300mm、高150mm的防水層。地面和樓面混凝土在墻體處應翻高150mm。
6.4.3 經常沖洗或排除各種非腐蝕液體的地面和樓面的坡度,宜為0.5%~1.5%。
6.4.4 地面和樓面與墻、柱等交接處,應做踢腳板,其高度宜為150mm。
6.4.5 經常有水、油脂、油等易滑物質的地面、踏步和坡道,應采取防滑措施。
6.4.6 底層地面和樓層地面沉降縫、伸縮縫、防震縫的設置,應與結構相應的縫位置一致,并應貫通各構造層,同時應做蓋縫處理。
6.4.7 有強烈沖擊、磨損等作用的溝坑邊緣、臺階和踏步邊緣,應采取加強措施。
6.4.8 在柔性墊層上做塊材面層時,塊材面層應用松散材料填縫。
6.4.9 濕陷性黃土地區,經常受水浸濕或積水的地面,應按防水地面設計。地面下應做厚300mm~500mm的3:7灰土墊層。管道穿過地面時,應做防水處理。排水溝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并應與地面混凝土同時澆筑。
7.1 門
7.1.1 廠房大門凈寬度應大于最大運輸件寬度600mm,凈高度應大于最大運輸件高度300mm;車輛出入頻繁的大門及鋼結構廠房車行大門內、外,應設置防撞措施。特大設備可設專門安裝洞口。
7.1.2 廠房大門應開啟方便、堅固耐用。推拉大門應有防脫軌的措施。
7.1.3 在寒冷及嚴寒地區的采暖廠房大門,宜設門斗或采用風幕系統,外門應采用保溫門。
7.1.4 風沙較大地區的廠房大門,應采取防風沙措施。
7.1.5 廠房大門及附屬建筑外門不應采用膠合板門。較潮濕房間宜采用鋁合金、塑鋼或鑲板門。有通風要求的房間門下部,宜設通風百葉。
7.1.6 有易爆、易燃等危險品房間的門及鍋爐房門,應采用平開門,平開門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
7.1.7 外門宜設置雨篷。雨篷下裝燈時,篷底與門頂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門的開啟要求。
7.1.8 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裝透明玻璃。
7.1.9 開啟的門扇不得跨越變形縫,變形縫處不得利用門框蓋縫。
7.1.10 位于外墻上門的性能構造應與外窗相匹配。
7.2 側窗
7.2.1 廠房側窗,宜采用鋁合金窗、塑鋼窗或新型鋼窗。
7.2.2 需要開啟的廠房高側窗,應有方便開啟的設施。
7.2.3 廠房及附屬建筑的側窗玻璃,應根據相對濕度及冬季室內外采暖計算溫度差,按表7.2.3的規定確定。
7.2.4 當側窗開啟扇下沿高度小于1.5m時,宜采用平開窗、推拉窗;當側窗開啟扇下沿高度大于1.5m時,宜采用懸窗。鑄、鍛等熱車間在熱源處可采用立轉窗。
7.2.5 廁所、浴室等需隱蔽房間的窗玻璃以及要求防曬房間的向陽窗玻璃,宜采用磨砂玻璃。
7.2.6 平開窗的開啟扇,寬度不宜大于0.6m,高度不宜大于1.5m。推拉窗的開啟扇,寬度不宜大于0.9m,高度不宜大于1.5m。
7.3 天 窗
7.3.1 冷加工廠房,宜設天窗或采光帶、采光罩。熱加工廠房,宜采用成品通風天窗或帶擋風板的天窗。
7.3.2 天窗宜朝南、北向開設,天窗玻璃宜采用建筑用安全玻璃。嚴寒地區鋸齒型天窗,宜朝南向開設。
7.3.3 采用天窗、采光帶或采光罩時,應有防水、安全防護、防輻射熱和防眩光等措施。
7.3.4 采光帶或采光罩,應有防冷凝水產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7.3.5 開敞式天窗及上懸式天窗,應采取防飄雨、雪措施。
7.4 擋 風 板
7.4.1 矩形天窗擋風板,宜采用鋼骨架掛2mm厚波形玻璃鋼板,其端部應封閉。當擋風板長度超過50m時,應加設橫向隔板分區,其間距不應大于擋風板上緣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應大于50m,并應在封閉端設置檢修小門。
7.4.2 天窗擋風板與天窗間距離與天窗洞口高度之比,宜為1.25~2.00。擋風板高度不宜超過天窗檐口。擋風板下緣與廠房屋面之間的縫隙,宜為100mm~300mm。
7.4.3 有避風要求的天窗,其相鄰兩個天窗間的凈距小于天窗高度5倍時,可不設擋風板,但應將其端部封閉。
7.4.4 當設有避風天窗的車間一側與高于本車間的建筑相鄰或相接(圖7.4.4),且避風天窗與建筑的相關尺寸比符合表7.4.4的規定時,靠近高跨一側,可不設置擋風板。
8 樓梯、鋼梯、電梯與起重機梁走道板
8.1 樓 梯
8.1.1 疏散樓梯總凈寬度應按上層樓層人數最多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且疏散樓梯梯段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m;樓梯踏步寬度宜為260mm~300mm,樓梯踏步高度宜為150mm~175mm。
8.1.2 樓梯梯段臨空一側應設欄桿扶手,梯段寬度大于或等于1.8m時,應兩側設扶手。當靠梯段邊上空有凸出墻面的框架梁,其梁下梯段凈高小于2.2m,應設欄桿扶手。
8.1.3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欄桿離樓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樓梯梯段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
2 樓梯的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樓梯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6 踏步應有防滑措施。
8.1.4 室內樓梯欄桿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算起,不宜小于0.9m,靠梯井一側水平長度大于0.5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8.1.5 每個梯段的踏步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于3級。
8.1.6 改變行進方向的樓梯中間平臺的凈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凈寬度,并不得小于1.2m。直跑梯的休息平臺長度不應小于1.1m。
8.1.7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梯段凈高及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級踏步前緣上與上部突出物的內邊緣線的水平距離300mm處部位,凈高不應小于2.2m。
8.1.8 當室內樓梯踏步面層為光滑材料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8.1.9 樓梯梯段中間窗及平臺處窗,其窗臺高度小于0.8m時,應設防護欄桿,且高度應與樓梯欄桿一致。
8.1.10 高層廠(庫)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應設置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建筑高度超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8.2 鋼 梯
8.2.1 丁、戊類廠房的第二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及附屬建筑的室外疏散樓梯,可采用鋼梯。
8.2.2 多跨或有天窗的廠房及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m的廠房,應設上屋面檢修鋼梯,每部檢修鋼梯的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OOm。檐口高度超過8.4m時,垂直檢修鋼梯應設梯間平臺;超過14.4m時,宜采用斜鋼梯并設中間平臺。當室內設有通達屋頂的檢修人孔時,室外可不設檢修鋼梯。
8.2.3 高低跨屋面高差大于2m時,應設垂直檢修鋼梯,鋼梯下端距低屋面的高度宜為0.6m。天窗端壁應設垂直檢修鋼梯,當天窗長度小于60m時可設一處。
8.2.4 不經常上人的平臺高度小于4.5m時,可采用垂直鋼梯;高度大于或等于4.5m且經常上人的平臺,應采用斜鋼梯;鋼梯高度大于5m時,宜設中間平臺。
8.2.5 經常上人屋面的鋼梯,宜采用斜鋼梯,梯段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7m。
8.2.6 鋼梯平臺下過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
8.2.7 上起重機的鋼梯及平臺不宜設于廠房盡端柱間。平臺及踏步板宜采用網紋鋼板,不應采用鋼筋條作踏步板。
8.2.8 有駕駛室的起重機,應設置上駕駛室的鋼梯。上起重機的鋼梯平臺面距起重機梁底及管道等其他構件底凈空,不應小于1.8m。鋼梯應設于平行于起重機行走方向的柱間。
8.2.9 外廊、上人屋面及作業平臺的金屬欄桿高度宜為1.05m~1.20m,桿件連接應牢固,其下部100mm~150mm處不應留空,端部應采取加強措施。欄桿頂部應承受1.0kN/m的水平荷載。
8.2.10 多層建筑當無樓梯到達屋面時,應設上屋面的人孔或室外檢修鋼梯。
8.3 電 梯
8.3.1 貨梯應布置在靠近貨流出入口處,客梯應靠近人流出入口處。貨流、人流宜減少交叉。
8.3.2 電梯候梯廳的深度不宜小于電梯中最大轎廂深度的1.5倍,并不得小于大轎廂深度的1.5倍,同時不得小于2.4m。
8.3.3 通至電梯機房的通道、門和樓梯梯段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樓梯坡度不應大于45°。
8.3.4 電梯宜成組布置,電梯井道不宜被樓梯環繞。客梯附近宜有疏散樓梯。
8.3.5 除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中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當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入口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8.4 起重機梁走道板
8.4.1 露天跨的橋式起重機兩側,均應在起重機梁面外側設置走道板,不靠墻一側應設置欄桿。
8.4.2 設有一臺工作制等級為A6以上的橋式起重機,以及工作制等級為A5以下有操縱室的起重機軌頂標高大于或等于8m時,宜在起重機操縱室一側的起重機梁面設置走道板,另一側設置12m長的走道板宜用作檢修平臺。
8.4.3 同一跨內設有多臺工作制等級為A6以上的橋式起重機時,起重機兩側梁面均應設置走道板。
8.4.4 工作制等級為A5以下的起重機,軌頂標高小于8m時,可不設走道板,但每臺起重機兩側宜各設12m長的走道板用作檢修平臺,并應設在上起重機鋼梯位置的梁面上。
8.4.5 當起重機梁面靠墻一側凈空寬度小于500mm時,可不設走道板。
8.4.6 不設走道板的起重機梁面上方,均應設鋼管扶手或鋼索扶手,扶手高度距軌頂宜為0.9m。
8.4.7 地面操縱的起重機,可不設走道板,但應設置檢修平臺,并應在廠房端頭設置可上起重機梁面的垂直檢修鋼梯。
8.4.8 走道板及檢修平臺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板或網紋鋼板,不應采用漏空鋼板、鋼筋條板。抗震設防地區,采用鋼筋混凝土小板時,應采取與走道梁固定的措施。
8.4.9 走道板寬度,不應小于500mm。
8.4.10 廠房兩端山墻處可不設走道板,但一些大型廠房山墻有抗風桁架可利用時,亦可鋪設走道板,且應使兩側縱向走道板在山墻處連通。
9 裝飾工程
9.1 外墻裝飾
9.1.1 外墻抹灰厚度及凹凸抹灰線條超過35mm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9.1.2 窗檐及凸出外墻的線腳、雨篷、陽臺、挑檐、窗臺、壓頂等,下口應做流水坡或滴水線槽,頂面應做排水坡。
9.1.3 不同材料交界處宜附加一層直徑為1mm的金屬網搭接,金屬網寬度宜為200mm~300mm。
9.1.4 加氣混凝土、輕質砌塊和輕質墻板等基體外墻貼面磚或陶瓷錦磚時,其基體應牢固;基層粉刷砂漿找平層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7.5,與墻體基面的抗拉粘結強度應大于0.4MPa。
9.1.5 在外保溫的聚苯顆粒保溫漿料和硬質聚氨酯保溫層上,應輥涂雙向親和力保溫層界面劑。
9.1.6 輕質材料外保溫層上做涂料飾面時,保溫層表面應做3mm~5mm厚聚合物抗裂砂漿加耐堿玻璃纖維網格布保護層。
9.1.7 外保溫的外墻飾面宜采用涂料飾面,涂料飾面宜采用彈性涂料。
9.1.8 輕質材料外保溫層表面的飾面采用面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聚合物抗裂砂漿中應增加一層焊接鍍鋅鋼絲網;
2 焊接鍍鋅鋼絲網應與基層墻面牢固連接;
3 面磚宜采用專用粘結劑粘貼。
9.1.9 飾面磚宜采用有縫拼貼,縫寬應大于5mm,縫深不宜大于3mm;縫宜采用具有抗滲性能的專用嵌縫密封材料或聚合物水泥漿勾縫。
9.1.10 外墻飾面層宜設置伸縮縫。伸縮縫縱橫間距不宜大于3m,縫寬宜為8mm~10mm。伸縮縫應嵌填高彈性柔性防水密封材料。
9.1.11 變形縫處內外飾面應斷開,且不得影響縫的寬度,飾面應做蓋縫處理。
9.1.12 冬季施工時,表面做涂料面層的找平層砂漿,不應摻入含氯鹽的防凍劑,宜摻防水劑、抗裂劑或減水劑等材料。
9.2 內墻裝飾
9.2.1 裝飾材料和輔料宜采用防腐、防蟲、環保、不燃或難燃材料。
9.2.2 不同材料交界處應在找平層中附加一層耐堿涂塑玻璃纖維網格布搭接,寬度宜為200mm~300mm。
9.2.3 廠房和站房內墻宜粉刷,亦可采用原漿勾縫噴白。
9.2.4 廠房生活間、計量室及實驗室等內墻應粉刷,并應根據需要做噴涂,油漆或貼面磚等面層,面層應具有良好的附著力、抗菌、防霉、光滑、耐玷污和耐久性。
9.2.5 有防爆要求的廠房及站房內墻應粉刷。室內陰陽角應做成圓角。
9.2.6 潮濕房間內墻面應用水泥砂漿粉刷或貼瓷磚。公共浴室,衛浴間、廚房等高濕度房間及小便槽處、淋浴間等直接被淋水的墻,應做墻身防水隔離層后再做面飾。
9.2.7 經常結露的內墻,應采取保溫隔汽措施。
9.2.8 室內墻面、柱面和門洞口為非水泥砂漿粉刷的陽角,在距樓、地面2m高的范圍內應做1:2水泥砂漿、角鋼或木制護角,每側寬度不應小于50mm。
9.2.9 有侵蝕性作業的房間內墻及頂棚應粉刷,并應做防腐處理。
9.3 頂棚及吊頂
9.3.1 單層廠房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架及屋面板底應嵌縫噴白。多層廠房的屋面、樓面板底為平板時宜抹灰,為肋形板時宜噴白處理。
9.3.2 潮濕房間頂棚粉刷,應采用防水砂漿。頂棚的坡度應坡向墻面。潮濕房間吊頂應采用防腐防水材料。
9.3.3 空間有限不能進入檢修的吊頂,宜采用便于拆卸的裝配式吊頂,也可在經常需要檢修部位設檢修口。
9.3.4 上人吊頂、重型吊頂、吊掛周期擺振設施的頂棚,應與鋼筋混凝土頂板內預留的鋼筋或預埋件連接,并應滿足吊頂、頂棚的所有荷載作用要求。
9.3.5 可燃氣體管道不得封閉在吊頂內。
10 地下工程防水
10.0.1 機械工業廠房建筑地下工程應進行防水設計,防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的有關規定。
10.0.2 地下泵房、坑、池等附屬建筑的防水等級應為三級。
10.0.3 地下工程的外側排水溝及地下管溝防水等級應為四級。
10.0.4 地下工程防水,當采用卷材與卷材、卷材與涂料復合設防時,防水材料的材質及密封材料應具有相容性,與基層應具有良好的粘結性,并應在外圍形成封閉的防水層。
10.0.5 地下工程防水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0.0.1條~第10.0.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應夯實,在軟弱地基上可用碎石層夯實;
2 有地下工程的建筑物,應做寬度不小于800mm的混凝土散水,散水坡度宜為5%,散水坡與外墻交接處應設縫,縫寬宜為20mm,縫內應填嵌建筑嵌縫油膏;
3 地下工程外側卷材、涂料防水層外,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防水層外側800mm范圍內的回填土,宜采用粘土、亞粘土或二八灰土回填;回填土不得含有石塊、碎磚、灰渣及有機雜物,也不得有凍土;回填土的回填、分層夯實應均勻對稱進行;人工夯實每層厚度不宜大于250mm,機械夯實每層厚度不宜大于300mm,并應防止損傷保護層和防水層;
5 地下工程的變形縫、施工縫、誘導縫、后澆帶、穿墻管(盒)、預埋件、預留通道接頭、樁頭、孔口、坑、池等細部構造,應加強防水措施。
11 防腐蝕設計
11.1 建筑布置
11.1.1 廠房平面及體型宜簡單整齊,并宜采用單層廠房;當采用多層廠房時,層數不宜超過3層。廠房宜采用單跨,跨度不宜大于24m;當采取有效措施滿足通風和采光要求時,亦可采用多跨。
11.1.2 產生或使用腐蝕性溶液和氣體侵蝕的廠房,不得靠近大量散發粉塵的地段,亦不宜靠近精密儀表和有潔凈要求的地段,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房內局部有腐蝕性介質作用的部位,宜位于廠房端頭或轉角處,并宜采取與無腐蝕性部分隔開的隔離措施。廠房內不應設置吊頂、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1.1.3 廠房的生活間,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11.1.4 生產或儲存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宜按介質的性質分類集中布置、設防,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在廠房內,應避免敷設暖氣過門地溝和電纜地溝。輸送強腐蝕介質的地下管道,應設置在管溝內。管溝與廠房或重要設備基礎的水平凈距離,不宜小于1m。
凡穿過防腐蝕層的管道、套管、預留孔、預埋件,應預先埋置或留設。
11.1.5 控制室和配電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腐蝕性液態介質作用的樓層下,其出入口不應直接通向有腐蝕性介質作用的場所。
11.1.6 室內管道與墻柱凈距離宜大于300mm。室內管道及動力配線宜架空設置,墻柱內埋件應在施工時預埋。
11.2 承重及圍護結構
11.2.1 廠房及構筑物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框架宜采用現澆結構;屋架、屋面梁和起重機梁,宜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結構。
11.2.2 廠房及構筑物為鋼結構時,鋼柱柱腳應置于混凝土基礎上,基礎頂面應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腐蝕性等級為強、中時,桁架、柱、主梁等重要受力構件不應采用格構式和冷彎薄壁型鋼。
11.2.3 屋蓋結構表面、起重機梁和外露的金屬構件表面,應刷防腐蝕涂料。
11.2.4 磚砌體宜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MU15的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砌塊砌體宜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MU10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筑砂漿宜采用水泥砂漿,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10。當腐蝕性等級為強、中時,不得采用獨立磚柱、多孔磚、混凝土空心砌塊及配筋砌體構件。
11.2.5 廠房的墻、板、柱,不應作為輸送或儲存腐蝕介質的風道、溝槽壁板。
11.2.6 當有侵蝕型介質滲入地基時,基礎應設墊層,且基礎與墊層表面應采取防護措施。
11.2.7 設備、溝、槽靠近的墻面,經常受腐蝕溶液侵蝕時,應做高度大于1.2m的耐腐蝕墻裙。
11.2.8 當樓板上的管道、設備留孔可能受泄漏液態介質或沖洗水作用時,孔洞的邊梁與孔洞邊緣的距離不宜小于200mm。
11.2.9 產生或使用腐蝕性溶液和氣體,對鋼的腐蝕性等級為強腐蝕時,廠房的門宜采用平開門。
11.2.10 有氯、氯化氫、氟化氫、硫酸酸霧等氣體或碳酸鈉粉塵的廠房,不應采用鋁合金門窗。門窗五金配件應做防腐蝕處理。
11.2.11 散發大量腐蝕性氣體的廠房,宜設避風天窗。
11.2.12 天窗、側窗宜采用人工開啟或選用具有防腐蝕型的開窗機。
11.2.13 屋面形式應簡單,宜采用有組織外排水。生產過程中散發腐蝕性粉塵的建筑物,不宜設置女兒墻。
11.2.14 當采用有組織排水時,天溝、檐溝、雨水管和水斗及固定件,應采取防腐蝕措施。
11.3 地面和樓面
11.3.1 地面和樓面面層材料,應根據腐蝕性介質的類別及作用情況、防護層使用年限和使用過程中對面層材料耐腐蝕性能、溫度和物理機械作用,以及施工與維修等綜合因素確定,其與墻、柱交接處應設置高250mm與面層材料相同的踢腳板。
11.3.2 受液態介質作用的地面和樓面,應設朝向排水溝或地漏的排泄坡面。地面排泄坡面的坡度不宜小于2%,樓面排泄坡面的坡度不宜小于1%。排水溝內壁與墻邊、柱邊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11.3.3 地漏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其上口直徑不宜小于150mm,與地面的連接應嚴密。地漏中心與墻、柱、梁等結構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400mm,地漏間距不宜大于9m。
11.3.4 塊材面層的結合層材料,應具有良好的粘結力和密實性。灰縫材料與結合層材料宜一致。
11.3.5 符合下列情況的地面和樓面,應設置隔離層:
1 受腐蝕性介質作用且經常沖洗的地面和樓面;
2 受大量易溶鹽類介質作用且腐蝕性等級為強、中的地面;
3 受氯離子介質作用的樓層地面和苛性堿作用的底層地面;
4 采用水玻璃混凝土地面和采用水玻璃膠泥或砂漿砌筑的塊材地面。
11.3.6 地面墊層材料應采用混凝土。室內地面墊層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厚度不應小于120mm。室外地面墊層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厚度不應小于150mm。樹脂砂漿、樹脂細石混凝土、涂料等整體地面墊層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厚度不應小于200mm。
11.3.7 支撐在地面和樓面上的鋼構件、金屬支架和鋼柱,應固定在高度不小于300mm耐腐蝕底座上;鋼梯、鋼欄桿的底座高度不應小于100mm;其連接、安裝和更換應方便。
11.3.8 地面和樓面的管道、吊裝孔、樓梯孔周邊應做150mm高的翻邊擋水;各種管道穿越地面和樓面,應預先埋設高出地面150mm的套管。
11.3.9 有液態介質作用的地面,其不同材料的地面面層交界處、平臺的孔洞邊緣和平臺邊緣、地坑四周、排風溝出口與地面交接處及變形縫兩側,應設置擋水。
11.3.10 防腐蝕廠房地面不宜設變形縫。當必須設置變形縫時,應將其布置在地面最高處,且其構造應嚴密,伸縮片應采用橡膠、塑料或耐腐蝕金屬等材料制作。排水溝不得穿越變形縫。
11.3.11 地溝和地坑應采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制作,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地面墊層混凝土強度等級。地溝和地坑底面應坡向集水坑或地漏,地溝底面坡度宜為0.5%~1%,地坑底面坡度不宜小于2%。
11.3.12 排水溝和集水坑應設置隔離層。隔離層應與地面的隔離層連成整體。當地面無隔離層時,排水溝的隔離層應伸入地面層下,其寬度不應小于300mm。
11.3.13 排水溝宜采用明溝。溝寬大于300mm時,應設置耐腐蝕箅子板或溝蓋板。
11.4 防腐蝕涂料
11.4.1 防腐蝕涂料,應根據各部位對耐酸、耐堿、耐鹽、耐水、耐候、與基層的附著力,以及室內外特點等要求選擇。
11.4.2 防腐蝕涂料的底涂料、中間涂料和面涂料等,應選用相互間結合良好的涂層配套。
11.4.3 對涂層的耐磨、耐久和抗滲性能有較高要求時,宜選用樹脂玻璃鱗片涂料。
11.4.4 防腐蝕涂料用于室外時,應采用耐候性、耐久性好的涂料。
11.4.5 防腐蝕面涂料及底涂料的選擇和防腐蝕涂層配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 50046的有關規定。
12 電離輻射室
12.0.1 電離輻射室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衛生防護和Y射線工業CT放射衛生防護的規定。
12.0.2 電離輻射室建筑設計,應取得下列資料:
1 X射線探傷機的最大電壓及最大束流強度;
2 γ射線探傷機的種類及放射源的放射強度;
3 高能X射線加速器的最大能量距靶1m處的射線強度及角分布數據;
4 探傷機的型號、照射方向及活動范圍;
5 被檢測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
6 直接操作探傷機工作人員每周工作時數。
12.0.3 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時,各類人員的年劑量當量限值應符合表12.0.3的規定。
12.0.4 電離輻射室建筑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廠區內人流稀少、較僻靜的區域,并宜遠離干擾源。
2 應遠離居民點、宿舍區等人員密集的滯留區;
3 X射線及高活度的放射性核素工作室應單獨設置,并應在其室外四周設防護監測區;
4 電離輻射照射室X射機管電壓大于或等于300kV時,應布置在車間主廠房外部,并應設過渡前室與車間毗連;
5 電離輻射照射室X射機管電壓小于300kV時,可布置在多層廠房底層(或地下室)的端部;控制室等輔助房間應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側;
6 電離輻射室設在車間一角時,照射室應根據防護要求設置鋼筋混凝土頂棚;
7 電離輻射室應與控制室及其他輔助室分開設置。照射室與外界應設置迷宮式人行通道和防護門;
8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出入口,應設置在次照射屏蔽墻體方向;防護門的屏蔽層,應與所在屏蔽墻體的防護厚度等效。
12.0.5 電離輻射室屏蔽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離輻射屏蔽材料,應選擇材質均勻、收縮小、取材和施工方便、經濟耐用的材料;輻射能量大于或等于250kV的照射室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墻:
2 防護門和防護擋板,宜采用鉛板;
3 防護頂棚及防護墻,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的鋼筋混凝土,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12.0.6 圍護結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建筑物,應為完整無縫的封閉整體結構;
2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屏蔽體應密實,整體鋼筋混凝土墻應一次連續澆搗密實;鋼筋混凝土密度,不應小于2400kg/m
3,不得留施工縫;大體積混凝土應經計算并加設溫度鋼筋;
3 防護墻應做到室內地面0.5m以下;管道不得穿過防護墻,當無法避免時,應在次照射墻方向設計成斜管弧形彎曲形式或通過U形地溝進入照射室;
4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屋面板或頂棚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與鋼筋混凝土防護墻連接處不得有任何縫隙;
5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防護墻,應與車間墻體脫開;
6 除高能X射線防護門外,防護門與屏蔽體門框之間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門和門框縫隙的15倍,并不應小于150mm;門扇下部應深入地槽,其深度同門與門框搭接寬度;
7 防護鉛板門應有足夠的剛度,不得有縫隙;門的鉛板厚度應根據X光管電壓、工作制度和射線方向經計算確定;門體上鉛板的固定不得采用焊接方式,防護門應采用電動連鎖裝置;
8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地面應平整、不起塵、易沖洗,并應做排水措施;地面墊層下宜設防水層,墻面應平整、易清潔、不積灰;與地面交接處應做成圓角。
12.0.7 圍護結構的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離輻射照射室,一次射線能直接照射到的墻體,應按主照射屏蔽體防護要求確定;其他墻體可按散、漏輻射防護要求確定;
2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屋面輻射防護屏蔽層厚度,應能抵御射線的空間大氣回照散射影響;
3 電離輻射防護屏蔽體的計算防護厚度安全系數,應大于2;
4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防護門厚度,應按直接照射計算。迷宮門應按散漏輻射計算;
5 高能X射線照射室墻體,主照射方向防護墻應按直接照射計算,其余防護墻應根據受照情況分別計算。
12.0.8 圍護墻防護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圍護墻屏蔽層厚度,應根據劑量工作時間、設備的最大電壓、距離、射線譜的成分及散射線等因素,由主導工藝通過計算確定;
2 應根據輻射源的類別和性質,選定輻射穿透能力最強、輻射強度最大的輻射源為主要屏蔽對象;
3 應根據作業情況、周圍環境及人員流動狀況等,確定圍護墻各個方位的劑量當量率;
4 電離輻射照射室內有多源同時操作時,除應對主輻射源的輻射進行防護外,對其他輻射源應核算輻射場分布狀況,離輻射源的計算距離應按不利情況取用,并應防止其對圍護墻的疊加影響作用;
5 γ射線工作室及電壓大于或等于400kV的X射線工作室,應設內防護墻。
12.0.9 電離輻射照射室排風系統的吸風口高度距地面不應大于1m;出風口宜設在屋頂,并應防止射線泄漏。
13 電磁屏蔽室
13.1 基本要求
13 電磁屏蔽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防止室內電氣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干擾室外正常無線電信號及其他電子儀器、設備的正常工作;
2 應防止外界無線電波對電磁屏蔽室內電子儀器、設備及測量儀表的干擾;
3 設置電磁屏蔽室后的無線電干擾場強泄漏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的有關規定。
13.1.2 電磁屏蔽室應遠離干擾源,與其電磁防護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的有關規定。
13.1.3 電磁屏蔽室內不得設置變形縫和穿越無關的管道。
13.1.4 多層建筑時,電磁屏蔽室宜設在底層;當設在樓層時,應采取防止接地引線的天線效應措施。
13.1.5 板式結構的電磁屏蔽室內,宜采取減少混響時間的措施。
13.1.6 電磁屏蔽室不宜設窗。當必須設窗時,在窗洞部位應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13.2 屏蔽效能
13.2.1 屏蔽室的屏蔽效能應按下式計算:
13.2.2 電磁屏蔽室設計應取得下列資料:
1 屏蔽室內外的允許干擾場強值及其變化情況;
2 在所需屏蔽的頻率范圍內,各頻段的干擾場強值;
3 電磁屏蔽室所需要屏蔽的頻率范圍;
4 空氣調節、通風、防腐蝕等要求。
13.2.3 室外的電磁干擾場強值宜根據實測資料確定。
13.2.4 屏蔽室的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被屏蔽的設備離屏蔽室內壁凈距宜為2m~3m;
2 屏蔽室內應減少尖端突出物;
3 屏蔽室的空間應防止諧振頻率。
13.3 屏蔽材料與結構形式
13.3.1 屏蔽效能大于50dB時,應采用板材或雙層金屬網。
13.3.2 屏蔽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屏蔽材料應有足夠的屏蔽衰減系數、磁導率和電導率大,并應具備良好的耐腐蝕性及機械強度,應易于加工及焊接(鉛錫焊);宜采用有鍍層的金屬材料;
2 板式屏蔽室的屏蔽材料應選用鍍鋅鋼板,其厚度不宜小于0.75mm;
3 網式屏蔽室的屏蔽材料需埋入粉刷層時,應選用鋼板網、鉛絲網及銅絲網,其梗絲直徑或鋼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
4 當外露設置時,可選用穿孔鋁板或穿孔鋼板;
5 門窗接縫材料應選用銅材。
13.3.3 屏蔽室的屏蔽層結構形式,應根據屏蔽效能值和頻率范圍通過計算或按表13.3.3的規定確定。
13.3.4 屏蔽室的墻面、頂板、地面或樓面,應采取屏蔽效能相同的屏蔽措施,并應形成封閉空間。
13.4 屏蔽層的構造
13.4.1 采用實體板材做屏蔽層時,小型屏蔽室宜采用咬接拼縫,大型屏蔽室宜采用搭接拼縫或覆蓋拼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咬接拼縫應在接縫咬接后用錫連續滿焊;
2 搭接拼縫、覆蓋拼縫,其搭接或覆蓋寬度不應小于50mm。焊接應采用錫焊或二氧化碳保護焊,并應滿焊。焊條應采用含錫量不小于50%的鉛錫合金焊條。當采用間斷焊縫時,焊縫長度宜為20mm~30mm,焊點間距不應大于300mm;
3 固定屏蔽層的釘孔應進行焊封。
13.4.2 屏蔽效能低于60dB的屏蔽室,宜選用網式結構屏蔽室,其搭接拼縫寬度宜為50mm~100mm。當選用鋼板網做屏蔽層時,搭接拼縫處宜用二氧化碳保護焊或氣焊點焊。當選用銅絲網做屏蔽層時,搭接拼縫處宜用錫焊點焊。
13.4.3 焊接時應采用無酸性中性焊藥。當采用酸性焊藥時,應將殘留焊藥擦凈,并應刷防銹漆。
13.4.4 屏蔽層的焊縫不應有虛焊、假焊及燒穿屏蔽層的現象。
13.4.5 屏蔽層應防銹、防腐。
13.4.6 屏蔽層和建筑物圍護結構的接觸面,當要求屏蔽效能大于42dB時,應用絕緣材料隔離。
13.4.7 地面及地溝混凝土墊層施工時,應預埋綁扎屏蔽鐵絲網用鐵釘,其鐵釘外露長度不宜小于75mm。
13.4.8 地面及地溝混凝土下部及四周,應做防潮處理。
13.4.9 屏蔽室室內的設備基礎,應在基礎面及四周圍設置焊成整體的屏蔽鐵絲網,并應做防潮層及保護層。
13.4.10 屏蔽層為雙層結構時,內外屏蔽層之間應采取絕緣措施。
13.4.11 地面的屏蔽層應直接鋪設在混凝土墊層內,其墊層下應設防潮層。
13.4.12 有軌運輸車輛的軌道進入屏蔽室時,其軌道應在進門口處斷開10mm~20mm,斷口中間應填塞絕緣材料。
13.4.13 進入屏蔽室內金屬管道的屏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穿墻金屬管道在穿墻處應加套管,套管長宜為其直徑的4倍~5倍,套管靠室內一端應與金屬管道周圈焊牢,套管與墻身屏蔽鐵絲網周圈應用錫焊焊牢;
2 金屬管道在穿越屏蔽層處,應在金屬管道四周設置銅網屏蔽或波導濾波器,其尺寸及長度應計算確定;
3 金屬管道在引入屏蔽室前,應插入一段非金屬柔性絕緣管,插入段長度應為管徑的1.5倍~2倍;
4 波導管四周應與屏蔽層滿焊。
13.4.14 屏蔽室內的散熱器,應加設屏蔽罩。
13.4.15 屏蔽效能低于40dB時,金屬管道可不進行屏蔽處理。
13.4.16 門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屏蔽室不宜設窗,當必須設置時,應采用內開窗或推拉窗,且應在其外側加設單層或雙層金屬網屏蔽,屏蔽層結構形式應符合本規范表13.3.3的規定;也可采用帶孔的薄金屬焊接而成的蜂窩式屏蔽窗;當采用金屬板式屏蔽窗時,其窗扇與窗框之間的縫隙應采取加設彈性銅片、鍍銀彈性銅片、編織金屬線襯墊或導電橡膠等保證可靠電氣連接的措施;
2 屏蔽室的門應采用薄鋼板門或木門扇外包鍍鋅鐵皮的門;門與門框四周應設置與主體屏蔽層相接的0.4mm厚紫銅皮;在門四周邊緣的紫銅皮上,應加設梳形硅磷青銅彈簧片;
3 屏蔽室的木門及門框,應選用一級松木或變形小的硬木制作成夾板木門,其木材含水率應小于15%;門的室內一面應包一層0.5mm厚鍍鋅薄鋼板;
4 屏蔽室的門、窗檻應緊靠門、窗扇外邊且緊密合縫;門、窗框與門、窗扇接觸點的范圍內不得刷油漆,表面應保持光滑平整,并應有壓緊裝置,
5 門、窗框的屏蔽層應與墻面的屏蔽層焊接;
6 門、窗所選用的屏蔽材料及門、窗縫隙的屏蔽效能,不應低于屏蔽層的屏蔽效能。
13.4.17 引入屏蔽室的導線應在入口處通過一個總的濾波器,并不得再引出。
13.4.18 屏蔽室內的照明燈具應選用熱輻射光源,且宜加屏蔽隔離罩。
13.4.19 屏蔽層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屏蔽層應在一點接地,當有幾個屏蔽殼體相近時,可將其相互連接在一個導體上后由一根總線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也可根據電子儀器、設備等對接地電阻的要求進行確定;
2 接地裝置應設在裝濾波器處。
13.4.20 屏蔽室可不設強制通風設備,當室內需加設風扇時,應采用無滑動觸點和電流斷續的交流式風扇。板材做屏蔽層且采用機械通風時,波導濾波器與屏蔽室室外風管連接處,應插入一段非金屬柔性絕緣管,插入段長度應為管徑的1.5倍~2倍。
14 噪聲控制
14.1 噪聲控制
14.1.1 機械工業廠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限制值,不得超過表14.1.1的規定。
14.1.2 機械工業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毗鄰區域的噪聲限制值,不得超過表14.1.2的規定。
14.1.3 高噪聲設備宜相對集中,并應布置在廠房的端頭。高噪聲廠房及站房,宜采取減小開啟窗面積、設置隔聲窗或隔聲走廊等減噪措施。
14.1.4 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及管道,應對聲源采取消聲、隔聲、吸聲、隔振或阻尼的措施,且應遠離要求安靜的區域。
14.1.5 有強烈振動的設備,不宜布置在樓板或平臺上。對附著于墻體和樓板的傳聲部件,應采取防止固體聲傳播的措施。
14.2 隔 聲
14.2.1 隔聲措施,宜按下列規定選用:
1 對聲源的隔聲,可采用隔聲罩;
2 對接受者的隔聲,可采用隔聲間;
3 對噪聲傳播途中的隔聲,可采用隔聲墻或隔聲屏障,亦可同時采用隔聲罩和隔聲間。
14.2.2 對車間內獨立的強噪聲源,應采用隔聲罩。隔聲罩的結構型式,應根據操作、維修、通風冷卻及降噪量的要求,可按表14.2.2的規定選取。
14.2.3 高噪聲源不易做隔聲處理,且允許操作管理人員不經常停留在設備附近時,應設置觀察、控制、休息用的隔聲間。
14.2.4 組合隔聲的構件、墻、樓板、門窗等的隔聲量設計,宜符合下式要求:
14.2.5 隔聲設計時,對構件的拼裝節點、電纜孔、管道通過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隱蔽聲通道、孔洞及門窗縫隙等易于形成漏聲的部位,應做密封或消聲處理。
14.2.6 有大量自動化與各種測量儀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聲設備試車車間的試驗控制室,宜采用以磚、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為主的隔聲室。為工人臨時休息或觀察而設置的活動隔聲間,其體積不宜超過14m3。隔聲室的組合隔聲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4.3 吸 聲
14.3.1 內表面吸聲系數較小而混響聲較強的車間、站房,宜采用吸聲降噪。
14.3.2 吸聲降噪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吸聲處理后的室內平均吸聲系數小于或等于0.5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1)采用室內平均吸聲系數計算時,應按下式計算:
2 吸聲處理后的室內平均吸聲系數大于0.5時,應按下式計算:
14.3.3 吸聲處理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寬、高相差不大,所需吸聲降噪量較高的單獨風機房、隔聲控制室等,宜對天棚和墻面同時做吸聲處理;
2 面積大、體形扁平狀的車間,所需吸聲降噪量較高,可僅做天棚的吸聲處理;
3 聲源集中在車間的局部區域而噪聲影響整個車間時的吸聲設計,應在聲源所在區域的天棚及墻面做局部吸聲處理,并宜設置隔聲屏障;
4 天棚的吸聲處理,宜采用空間吸聲體的方式。吸聲體面積宜取天棚面積的40%,或室內總表面積的15%。空間吸聲體的懸掛高度宜低且靠近聲源。
14.3.4 吸聲構件設計與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高頻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可采用20mm~50mm厚的常規成型吸聲板;當吸聲要求較高時,可采用50mm~80mm厚、容重為24kg/m3~32kg/m3離心玻璃棉板等多孔吸聲材料,并應加適當的護面層;
2 寬頻帶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可在多孔材料后留50mm~100mm厚的空氣層,也可采用80mm~150mm厚的吸聲層;
3 低頻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可采用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其板厚可取2mm~5mm,孔徑可取3mm~6mm,穿孔率宜小于5%;
4 室內濕度較高,或有清潔要求的吸聲降噪設計,可采用薄膜復面的多孔吸聲材料或單、雙層微穿孔板吸聲結構;微穿孔板的板厚及孔徑均不應大于1mm,穿孔率可取0.5%~3%,總腔深可取50mm~200mm。
14.3.5 吸聲設計應符合防火、防潮、防腐、防塵、通風、采光、照明及裝修的有關要求。
14.4 消 聲
14.4.1 產生輻射的空氣動力性噪聲的通風機、鼓風機、空氣壓縮機、燃氣輪機、內燃機以及各類排氣放空裝置等設備的進、排氣口,應裝設消聲器;消聲器的消聲量應根據消聲要求確定,其設計消聲量不宜超過50dB。
14.4.2 柴油機試驗臺排煙口、高爐放風口、鼓風機進風口等處消聲,宜采用消聲坑消聲。
14.4.3 消聲坑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消聲坑宜建于地下,宜用鋼板或鋼筋混凝土板封閉;
2 坑內結構型式應便于維修,吸聲材料應滿足防水、防潮、防火、耐高溫、防腐蝕、耐油污等要求。
14.4.4 鼓風機、電動機設在隔聲間內時,可采用消聲道消聲。消聲道應與進風口相通。
14.4.5 消聲道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消聲道應置于隔聲間與進風口之間,但不得與風機進風口直接相連;
2 消聲道可采用磚石、混凝土或鋼板修建,且應內襯吸聲材料;
3 吸聲材料應采用阻燃或不燃、防水、防腐蝕材料。
15 空氣調節區
15.1 建筑布置
15.1.1 空氣調節區宜集中布置,建筑體型宜簡單規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溫濕度基數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氣調節區宜相鄰布置;
2 室溫允許波動為±1.0℃的空氣調節區,不宜布置在頂層;
3 室溫允許波動為±0.5℃的空氣調節區,宜布置在底層,且宜布置在室溫允許波動較大的空氣調節區;當布置在單層建筑物內時,宜采用反射屋面或通風屋頂;
4 室溫允許波動為-0.1℃~0.2℃的空氣調節區,宜布置在底層,不應有外墻和屋頂,其周圍宜設置室溫允許波動為±1.0℃的空氣調節區或套間。
15.1.2 空氣調節區不應與高溫、潮濕和高噪聲的房間相鄰。
15.1.3 變形縫不應穿越空氣調節區。
15.1.4 空氣調節區采用技術夾層時,應根據管道、技術設備的布置及檢修要求確定夾層高度,其凈高不宜小于1.2m。
15.2 圍護結構熱工設計
15.2.1 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熱工設計,除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氣調節的類別,且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圍護結構應具有良好的保溫、隔熱、密閉性能;
2 應減少熱橋,對可能產生冷凝水的部位應做局部保溫處理;保溫層的外表面應做保護層;
3 防潮層、隔汽層應保持連續封閉性;
4 宜選用容重輕、導熱系數小、吸水性小、不燃的保溫材料。
15.2.2 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舒適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15.2.2-1規定的限值。
2 室溫允許波動為±1.0℃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15.2.2-2規定的限值。
3 室溫允許波動為±0.5℃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15.2.2-3規定的限值。
4 室溫允許波動為-0.1℃~0.2℃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15.2.2-4規定的限值。
15.2.3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當室溫允許波動為±0.5℃時,其圍護結構的熱惰性指標值不應小于4。
15.2.4 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應設置防潮層。在多雨潮濕地區的防潮層,應設置在保溫層外側。
15.2.5 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隔汽層的設置,應通過計算確定。
15.3 屋面、吊頂與技術夾層
15.3.1 設在樓內的空氣調節區,當其上面房間不是空氣調節區時,應做保溫或隔熱吊頂。
15.3.2 空氣調節區的吊頂或技術夾層,應根據工藝、管道、技術設備、檢修要求、保溫隔熱及潔凈要求設計。保溫層應設于吊頂上。
15.4 墻 體
15.4.1 空氣調節區與非空氣調節區之間的墻體,應設保溫隔熱層;當鄰區溫差大于或等于7℃時,亦應設保溫隔熱層。
15.4.2 空氣調節區墻體的保溫隔熱層,應做到室內地面以下墻基防潮層處。
15.5 地面和樓面
15.5.1 空氣調節區與非空氣調節區之間的樓板,應設保溫隔熱層。當鄰區溫差大于或等于7℃時,其樓板亦應設保溫隔熱層。
15.5.2 空氣調節區地面應做保溫隔熱層。但因工藝需要,不能全部設置保溫隔熱層時,應沿外墻內側1m~2m范圍內地面做保溫隔熱層。保溫隔熱層的熱阻不應小于外墻熱阻。
15.6 門 與 窗
15.6.1 空氣調節區的門和門斗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舒適性空氣調節區開啟頻繁的外門,宜設門斗或設透明塑料軟簾,亦可設置空氣幕;其門宜采用旋轉門或彈簧門;
2 室溫允許波動為±1.0℃時,不宜設置外門;當需設置外門時,應設門斗;內門兩側溫差大于或等于7℃時,宜設門斗;
3 室溫允許波動為±0.5℃時,不應設置外門;當需設置外門時,應設門斗;內門兩側溫差大于或等于3℃時,宜設門斗;
4 室溫允許波動為-0.1℃~0.2℃時,內門不宜通向室溫基數不同或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1.0℃的鄰室;
5 外門及鄰區溫差大于或等于7℃的內門,應采用保溫密閉門;
6 門斗沿保溫墻的一道應采用保溫密閉門,另一道應采用密閉門;
7 內門應向室溫波動范圍小的房間開啟;
8 保溫墻上的門應采用保溫密閉門;
9 外門門縫應嚴密。
15.6.2 空氣調節區的窗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舒適性空氣調節區應減少外窗設置數量,且宜朝北向;
2 室溫允許波動為±1.0℃時,應減少外窗設置數量,且宜朝北向,不應設置東、西向外窗;
3 室溫允許波動為±0.5℃時,不宜設置外窗;當設置外窗時,應朝北向;
4 室溫允許波動為-0.1℃~0.2℃時,不應設置外窗;
5 空氣調節區外窗除北向外,宜采取遮陽措施;
6 空氣調節區外窗宜采用雙層密閉窗;
7 空氣調節區的開窗面積,宜為窗與地面積比的1/10,但舒適性空氣調節區或采用分層空氣調節設計的高大廠房的高側窗或天窗,可適當放寬;
8 空氣調節區的傳遞窗,應采取密閉構造措施。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 50046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