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防止有害物質的危害,使涂漆作業勞動條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促進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涂漆工藝的通風凈化。橋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儲罐、船舶等大型構件的室外涂漆工藝的通風凈化,可參照本規程。
1.3 放散有害物質的涂漆工藝,應采取通風凈化、個人防護等綜合預防和治理措施。
1.4 涂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所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
1.5 為防止氣體、煙、塵等有害物質在室內擴散,應首先采用局部排風。當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風或采用局部排風仍達不到TJ36-79規定要求時,應采用全面通風換氣。
1.6 排風系統排出的含有害氣體、煙、塵等的污染物,當影響車間四周環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區的空氣質量時,應采取凈化處理、回收或綜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氣排放,使之符合TJ36-79規定要求。
1.7 涂漆作業開始應先開風機,后啟動噴涂設備。當通風系統停止或失靈時,自動控制裝置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向操作人員發出信號。工作結束,應先關閉噴涂設備,后關風機。
1.8 工業企業可根據工藝條件和污染狀況選擇采用本規程列舉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熱力燃燒或液體吸收等化措施,以保證車間內和四周環境的空氣質量符合本規程1.4和1.6條的規定要求。
1.9 在通風凈化設備系統中,易燃易爆的氣體、蒸氣的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濃度的25%。
2 局部排風
2.1 涂漆作業的局部排風系統,必須設置去除漆霧的裝置。
2.2 局部排風的排風罩,應符合下述要求:
a. 排風罩應設置在有害物質的污染源處;
b. 排風罩罩口吸風方向應使有害物質不經過操作者的呼吸帶;
c. 排風罩的形式和大小應根據所排出有機氣體和蒸氣的揮發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業方法而定。
2.3 涂漆車間散發有物質的工藝設備,當無法采用密閉或半密閉的裝置時,根據生產條件和通風效果,可分別采用側吸罩、傘形罩、吹吸式排風罩或槽邊排風罩。
2.4 涂漆車間經常排出有害氣體的機械排風系統,為在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時仍能繼續排出有害氣體,應設置旁通排風管。
2.5 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涂漆等工作時,應設置移動式送風的排風裝置,有害氣體的氣流必須避免流經操作者的呼吸帶。
3 噴漆室通風
3.1 噴漆作業應在設有機械通風裝置的噴漆室內進行。
3.2 噴漆室的氣流組織應合理,不宜形成死角和渦流。
3.3 噴涂中、小工件的旁側抽風噴漆室應設置有旋轉工件的裝置,以利操作者對工件各方面進行噴涂而不受漆霧噴逸的影響。
3.4 采用底部排風頂部送風的噴漆室,噴涂高大工件時,應使用登高工具,其高度應保證操作者呼吸帶不受有害物質污染。
3.5 噴涂帶溝槽工件,宜使用長柄噴槍,使操作者的呼吸帶不處于發生漆霧區域。
3.6 噴漆室的控制風速建議采用:
① 控制風速系指噴漆室內氣流的斷面風速。
② 噴涂汽車、貨車的噴漆室為大型;噴涂水泵、風機等的噴漆室為中、小型。
③ 干擾氣流系指影響控制風速的穿堂風或其他送風、排風系統產生的氣流。
3.7 噴涂含鉛或鉻等涂料時,噴漆室的控制風速應為1.0-1.2m/s。
4 噴粉室通風
4.1 粉末噴涂應在專門噴粉室進行,操作者在室外操作。
4.2 噴粉室宜為封閉式或半封閉式,必須配置粉塵凈化回收裝置。回收裝置的除塵效率要求保證不污染周圍環境。
4.3 粉塵凈化回收裝置的出粉口,應采取防止粉塵飛揚的措施,以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粉塵最高容許濃度符合TJ 36-79規定。
4.4 噴粉室的排風管道的吸風口盡可能與粉塵放散時的流動方向一致。
4.5 噴粉室開口處的風速建議為0.3-0.6m/s。
4.6 設置噴粉室的車間,必須將噴粉室與其他設備系統隔開、圍封,以防止干擾氣流的影響。
4.7 噴粉室和粉塵凈化回收裝置均應設置泄壓裝置,泄壓口應引向屋頂或無人通過的方向。
4.8 噴粉室和輸送道的內壁應光滑,輸送管應有傾斜度,并具有足夠的風束速,以避免粉塵聚集。
4.9 噴粉室、粉塵凈化回收裝置、靜電粉末噴槍以及管道系統應經常檢查和清理。
5 全面排風
5.1 當涂漆工藝和設備不固定,無法采用局部排風時,應采用全面排風。
5.2 特殊情況下,大面積涂漆作業,因散發面廣,應采用有組織的全面排風,使操作者不處于污染氣流中。
5.3 涂料調配室應采用局部排風,如受條件限制無法采用局部排風時,可采用全面排風。
5.4 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乙酸酯類)的蒸氣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最高容許深度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
5.5 散入涂漆車間的有害氣體量,在沒有工藝設計資料或不可能用計算方法求得時,全面通風所需的換氣量可根據類似車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房間的換氣次數確定。
5.6 涂漆車間全面排風系統排出有害氣體及蒸氣時,其吸風口應設在有害物質濃度最大的區域。全面排風系統氣流組織的流向應避免使有害物質流經操作者的呼吸帶。
6 送風系統
6.1 設有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的涂漆車間,應進行自然補風;當自然補風不能使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符合最高容許濃度規定或室溫過低影響生產時,應設置機械送風系統。
6.2 涂漆車間處于塵土較大的環境,機械送風系統應設置空氣過濾凈化裝置。
6.3 機械送風系統送入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的含量,不得超過TJ 36-79所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的30%。
6.4 當涂漆車間的周圍環境衛生較差時,送風量應稍大于排風量,以保持室內微正壓。當室內產生有害物質的濃度高于相鄰房間時,送風量應稍小于排風量,使室內保持微負壓。
6.5 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潔的地點;
b. 應設在排風口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且宜低于排風口2m;
c. 進風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 進同風口和排風口,如必須設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時,其水平距離應不小于管徑的10倍,并不得小于10m;
e. 當車間內有害物質通過天窗排出時,則在該車間屋頂上應避免設置進風口。
6.6 機械送風系統的送入空氣,應送至工作地帶或工人經常停留的工作地點。
6.7 合理組織進風排風氣流,防止含有害物質的空氣流經不含或僅含少量有害物質的作業地帶。
7 通風管道
7.1 涂漆車間的送排風系統應明設;進風口和排風口應設鐵絲網,并應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墜落的地方;風管上的調節閥等活動部件應采用經撞擊不起火花的材料制成。
7.2 排風管的防雷措施,應符合GBJ 57-83《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
7.3 涂漆車間各種工藝過程用的通風管不得與其他工藝用的通風管或輸送可燃物質的煙囪煙道相連接。
7.4 需進行調節風量的通風系統,應在風管內氣流較穩定的截面處設置風量測定孔。
7.5 為觀察高溫排風系統風管內的空氣溫度,應在風管上設置溫度測定孔和溫度計。
7.6 進排風裝置和進排風管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積,并應經常清理。
7.7 通風凈化設備和管道所輸送的空氣溫度有較顯著的提高或降低時,或者可能凍結時,應采取隔熱、保溫或防凍措施。
7.8 直徑300mm以下的排風管每隔300mm左右敷設長度必須設置檢查孔,但大管徑風管上檢查孔之間的距離可加大。檢查孔宜設在管道拐彎處。
7.9 通風系統風管的設置必須嚴密,不得漏風,并應拆卸清理方便。
7.10 風管支架應牢固可靠,支架必須能承受風管本身自重在風管動負荷。
7.11 輸送高溫氣體的風管,當其外表溫度為80-200℃時,其與建筑物的易燃結構和設備應保持大于0.5m的距離,距耐火結構和設備的距離應保持大于0.25m。
7.12 管壁溫度高于80℃的排風管與輸送易燃易爆氣體、蒸氣、粉塵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m,輸送熱氣體的風管應鋪設在輸送較低溫度的氣體的風管上面。輸送80℃以上氣體或易燃易爆氣體的管道應用不燃材料制成。
7.13 電線、煤氣管、熱力管道和輸送液態燃料的管道不應裝在通風管的管壁上或穿過風管。
7.14 當風管穿過易燃燒的屋頂或墻壁時,在風管穿過處必須堵以耐火材料或使風管四周脫空。
8 通風機室
8.1 涂漆車間的通風機室應與其他房間隔開,不得兼作他用。
8.2 涂漆車間的送風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排風設備也不應與其他無爆炸危險房間用的通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8.3 確定通風機風量時,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一般送排風系統附加5-10%;除塵系統附加10-15%。
8.4 確定通風機風壓時,應同時考慮壓力損失附加值。一般送排風系統附加10-15%;除塵系統附加15-20%。
8.5 工業企業應選用低噪聲機或采用隔聲、消聲等措施,工作場所的噪聲級應符合GB 87-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9 活性炭吸附法
9.1 凈化涂漆作業排出的常溫有機氣體,可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法,脫吸方法采用蒸汽脫吸。
9.2 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劑,吸附床如炭層厚度為0.5-1m,空塔速度宜采用0.2-0.3m/s,最高不宜超過0.5m/s。
9.3 在吸附器中應設置溫度計、溫度報警器和防火水管,當活性炭層溫度達到150℃時立即報警,關閉風機及吸附器進口閥門。如溫度繼續上升,則應打開水管閥門,放水降溫。
9.4 吸附器頂部應設置壓力表和泄壓管(或安全閥)。
9.5 在吸附器空氣排出口處應設置氣體采樣管,定期測定氣體濃度,當有害氣體透漏時停止吸附器運行,進行脫吸。
9.6 在每個吸附器空氣排出口的風管上應設置壓力計,以測定和調節經過各吸附器的排風量。
9.7 在風機前應設置去除雜質、塵土等的過濾器,過濾器應設置壓力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設計終阻力時應即清理。
9.8 在過濾器前應設旁通排風管,當吸附凈化系統發生故障或工作結束時,立即打開排風管閥門,把有害氣體暫時排空,防止濃度過高而發生中毒或爆炸事故。
9.9 在過濾器后必須設置阻火器。在油水分離器、貯油槽、氣液分離器等設備上必須設置安全排氣管。
9.10 在用于脫吸的蒸汽管道上應設置溫度計、壓力表、蒸汽流量計的蒸汽減壓閥。
9.11 吸附凈化系統應與涂漆作業場所分開,布置在單獨的凈化室內。凈化室建筑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應按TJ 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9.12 吸附凈化系統中可能產生靜電一切設備和接線方法均必須符合GB3836《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
9.13 凈化室應嚴禁煙火,并設置滅火器材。穿帶釘鞋的人員不得進入凈化室。工作人員宜穿防止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9.14 吸附器、蒸氣管道等應加不燃材料的保溫層,外壁溫度宜低于40℃。
9.15 所有設備施工完畢,均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完全合乎要求,方可進行安裝。
10 催化燃燒法
10.1 催化床的設計必須保證經催化燃燒后的有害氣體濃度符合本規程1.6條的規定。
10.2 有害氣體經催化燃燒后的溫度,應不超過600℃,以防止燒壞催化劑。催化裝置應設溫度報警器,當溫度達到最高極限時,立即報警,關閉預熱加熱器,開啟旁通排風管,同時停止工作進入噴涂系統。催化燃燒設備應設置泄壓裝置,防止爆炸事故。
10.3 預熱室應設置溫度報警或指示裝置,當超過設計最高溫度,立即發出信號,同時停止加熱。加熱系統應與通風系統聯鎖,通風系統失靈,應能自動關閉加熱系統。
10.4 凈化含有粘性物質的有機廢氣時,在催化燃燒裝置前必須設置過濾器,光過濾器阻力達到設計終阻力時,應即予以處理。
10.5 催化燃燒裝置前旁通風管的設置與操作,應符合本規程9.8條的要求。
10.6 在涂漆設備與催化燃燒設備之間應設置阻火器。
10.7 風機如裝在催化床前,風機和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通過風機的氣體溫度應小于風機的規定溫度。風機前應設調節閥,使風量可調。
10.8 催化燃燒設備系統的隔熱、保溫應按本規程9.14條的要求。
10.9 催化燃燒系統所用的設備、電控裝置以及接線方法等均必須符合本規程9.12的規定。
10.10 催化燃燒裝置和管道的聯接處均應嚴密,不得漏氣,安裝完畢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10.11 催化燃燒裝置工作開始時,應先啟動風機2-3min,把積存在設備和風管中的有機氣體排出,再啟動預熱設備。工作終止時,應先關閉預熱設備,讓風機繼續運行,等剩余的有機氣體排盡后再關閉。最后拉開電氣總閘,開啟旁通排風管閥門。
11 熱力燃燒法
11.1 預熱室加熱器的設計應保證能把待處理的可燃有機氣體加熱到650-800℃,并應設置溫度報警器,當溫度超過設計最高溫度時,立即報警,同時停止加熱,并開啟旁通排風管閥門。加熱裝置應與風機聯鎖,當風機停止運轉時應自動切斷熱源。
11.2 燃燒室的設計應使燃燒產物的濃度符合本規程1.6條的要求。燃燒室應設置溫度報警器,當燃燒后氣體溫度超過設計最高溫度時,立即報警,關閉加熱系統,停止工件繼續進入涂漆系統,同時開啟旁通排風管閥門。
11.3 燃燒室應設計成圓筒形。燃燒室的長度宜為直徑的2-6倍,預熱室和燃燒室應設置擋板或截流板,以增加氣流混合,達到溫度均勻。
11.4 熱力燃燒裝置前的管道上應設阻火器,燃燒裝置上應設置泄壓裝置。
11.5 熱力燃燒裝置前的旁通排風管的設置和操作,應符合本規程9.8條的要求。
11.6 兼作為處理廢氣的鍋爐或生產用的燃燒爐必須是常年使用的,處理的廢氣量應小于鍋爐或燃燒爐的鼓風量,不得影響鍋爐或燃燒爐的正常運行。
11.7 設計熱力燃燒裝置時,應考慮廢氣中所含物質不弄臟換熱器或鍋爐的傳熱面:如含有這些物質,應設置過濾器予以去除,超過設計終阻力應及時清理。
11.8 熱力燃燒系統的隔熱、保溫應符合本規程9.14條的要求。
11.9 熱力燃燒裝置選用的風機性能應符合本規程10.7條的要求。
11.10 熱力燃燒裝置和管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本規程10.10條的要求。
11.11 熱力燃燒系統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管道、電器設備以及接線方法等均必須符合本規程9.12條的要求。
11.12 熱力燃燒裝置工作開始和終止的操作步驟應按本規程10.11條執行。
12 液體吸收法
12.1 吸收法凈化有害氣體的吸收劑應保證凈化后的氣體濃度符合本規程1.6條規定。
12.2 吸收裝置的設計必須根據廢氣的風量、溫度、濃度、性質及有關技術參數(如氣液比、空塔速度、氣液接觸時間、溶液濃度、溶液消耗量等)進行選型和計算,確定裝置的結構和尺寸,以保證凈化效率。廢吸收液的處理裝置應與吸收裝置同時進行設計,并保證安全。
12.3 吸收凈化系統中的液泵應與風機聯鎖;工作開始,應先開液泵,后開風機;工作終止,先關風機,后關液泵。
12.4 吸收凈化系統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必須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所用的液泵應為防爆型。
12.5 吸收凈化裝置宜布置在單獨的凈化室。凈化室的防火防爆要求應按本規程9. 11-9.13條執行。
12.6 吸收凈化裝置和管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本規程10.10條的要求。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通風凈化》
編 制 說 明
繼1981年6月12日原國家勞動總局批復甘肅省勞動局“編制《涂裝安全規程》”的工作匯報提綱之后,甘肅省勞動局等幾個協作單位開始了編制工作。
《涂裝安全規程》系列包括《涂漆工藝安全》、《涂漆工藝通風凈化》、《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涂漆前處理通風凈化》、《涂漆設備與器械設計安全》、《勞動安全技術管理》等。其中,《涂漆通風凈化》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編制。
通風凈化是保障涂漆工人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促進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特別在大量使用的有機溶劑的情況下,通風凈化已成為必不可少的技術措施。鑒于目前許多涂漆工廠的通風凈化措施不合理,有些工廠工人操作區和生活區有害物質濃度往往超過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有些工廠甚至還發生中毒、燃燒和爆炸事故,因此在編制過程中,收集了國內外有關情況和資料,并進行了綜合分析和必要的驗證工作;對國外工業先進國家有關涂漆通風凈化的規程、標準,擇其所長,根據我國國情盡量等效采用;同時,還進行了重點工廠企業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學實驗,總結國內在設計、科研和使用方面的經驗教訓。本規程三次書面征求了勞動部門、產業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防疫部門、設計單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有關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并在兩次協調會上對某些專題進行了研究和討論。
現就本規程的幾個主要問題作簡要說明如下:
一、規程的適用范周
涂漆工藝涉及到的顏料、漆基和溶劑的種類繁多,操作施工方法又多種多樣,難以用一個規程作出統一規定。本規程適用于可以使用局部通風或全面通風換氣的涂漆作業(包括固化和干燥系統),但對于橋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儲罐、船舶等大型構件的室外涂漆作業,因有他們的特殊性,可參照本規程。
規程對控制涂漆作業空氣污染的通風凈化措施規定了必須保證的要求,列舉的設備系統系通用型,允許工廠企業采用相似或改進的設備系統。因為涂漆作業的涂漆凈化設備仍處于科研發展中,規程允許在不違背原則的情況下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以便發揮工廠企業的積極作用,創造合理、更先進的設備。
二、本規程用詞說明
1. 表示非常嚴格。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不得”。
3. 表示條件許可應執行。正面詞采用“宜”、“一般”;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建議性。采用“建議”、“可”等等。
三、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換氣
本規程強調:涂漆作業的場所,應設置有害物質發生源的密閉設備和局部排風裝置,在特殊情況下可輔助以全面通風換氣。因為在涂漆作業局部,排風裝置常常優于全面通風換氣,它不僅可以在污染源附近捕集污染物,保證全乎健康的作業環境,而且由于處理相對小容量的空氣、可節省加熱和冷卻費用,并可選用較小型號的風機和氣體凈化裝置。應用全面通風換氣主要不利之處有:需要大風量送排空氣,排除有害物質的效率低,凈化過濾和調節溫度、濕度費用大,而工人靠近污染源操作難以保證安全。
四、噴漆室通風
本規程推薦使用噴漆室,它適用于多種方式涂漆作業:手工涂漆、無空氣噴涂、靜電噴涂、電泳噴涂以及粉末噴涂等等。設置噴漆室可以將操作工藝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從而縮減送排風量,有效地組織氣流,容易使排風和送風得到平衡。一般來說涂漆作業的排風量大,有害物質的濃度低,因而帶來了凈化設備龐大,設備費用高,能源消耗大等問題,而采用噴漆室可利用送風、排風結合的措施,減少排放有害物質的空氣量,從而使凈化裝置小型化,節約投資和能源。設置噴漆室還可為嚴格執行有關防火防爆的規程、標準創造有條件。
五、凈化措施和高空排放
由于涂漆作業工廠企業的工藝操作間歇較多,國外有些工廠企業采用大量排風和洗滌相結合的方法以除去漆霧,而有機溶劑則經稀釋后高空排放。但近年來,由于排氣中碳氫化合物光化學危害作用的發現和排出溶劑氣體濃縮方法開發研究的進展,已趨向對排氣采用吸附、吸收和燃燒等措施予以凈化。但我們尚未發現國外有關碳氫化合物的國家排放標準。
按照我國涂漆作業生產的特點,工廠企業目前經濟和技術條件,規程規定“排風系統排出的含有害氣體、煙、塵等的污染物,當影響車間四周環境或附近生活區的空氣質量時,應在采取凈化處理、回收或綜合利用等措施后,再向大氣排放,使之符合TJ36-79規定要求。”同時,允許有些工廠的排氣經稀釋后,符合規定的標準,而不影響周圍環境的空氣質量時,可以高空排放。
六、在密閉空間內的涂漆操作
在密閉空間內的涂漆操作經常發生中毒、爆炸事故,主要是由于無適當的通風措施和操作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如操作時不通風,不檢測氧含量和有害物質成分,違反動火制度,有的甚至錯誤地向容器內充入氧氣等等。因此,除必須遵照《涂漆工藝安全》規定的有關條文外,本規程要求“……應設置移動式送風和排風裝置,有害氣體的氣流必須避免流經操作者的呼吸帶。”
七、防火防爆
涂漆作業所使用的油漆、溶劑、稀釋劑等許多是一級易燃液體。在涂漆過程中會散發出大量可燃氣體,而操作地點如果沒有排風裝置或者排風量不足,空氣中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就容易達到爆炸極限。通風管道、烘烤爐等有時因漆污沉積過多,也會發生燃燒和爆炸事故。因此有關廠房建筑的防火防爆等級要求,設備、管線的動火制度,設備、工具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以及防止靜電等措施,應嚴格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等規定要求。本規程還對通風裝置系統、管道、固化和干燥設備提出了必要的安全要求。許多工廠的凈化設備如活性碳吸附罐、催化燃燒裝置等,曾發生過燃燒、爆炸事故或未遂險情,因此規程規定這些設備需設置必要的防爆膜、阻火器、氣體溫度報警器等,對某些設備如風機、泵和照明燈等則要求采用防爆型的。有些工廠發生燃燒爆炸事故的原因純粹屬于管理和維護不善,如排風機內漆霧積聚,電機軸心偏心,排風機葉片摩擦引起火災;清除漆霧時,遇到明火而發生火災;金屬容器碰撞而引起火災;風機葉片被漆霧堵塞,使電機發熱而引起火災等,因此規程對通風凈化設備的管理和維護方面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八、通風凈化設備的節約能源問題
這是設置通風凈體設備時必然會遇到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有些工廠雖然安裝了通風設備,但由于設計不合理,布置不合理,應該安裝噴漆室而不裝,以致通風量過大,能源消耗大,漆霧逸損失多,溶劑揮發多而造成浪費。有些工廠雖然設置了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吸收外理等裝置,但由于各凈化裝置的使用條件不十分清楚,安裝后不僅達不到預期效果,還因耗費水、電能源大而被迫舍棄不用。針對這些情況,本規程對凈化裝置系統的基本安全要求、使用條件和管理維護方面也作了規定。
九、制訂補充規程和有待科研的幾個問題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些單位還建議,應對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機溶劑蒸氣的排放濃度,有害物質的排放濃度,有霧物質的采樣和測定分析方法,對防爆風機材料、質量的要求和干燥爐熱解排出物的凈化等作出規定。這些意見。有的需經過一定時間科研,有的經驗還不成熟,有待今后補充規定或制訂新的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