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蜂蜜產品中檢出喹諾酮類藥物的警示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蜂蜜中檢出喹諾酮類藥物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食生函〔2020〕377號)精神和我省蜂蜜產品抽檢結果,現就蜂蜜產品中檢出喹諾酮類藥物情況警示如下:
一、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企業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嚴把原料采購使用關,查驗、留存、記錄原料供貨者的資質和食品安全合格證明等信息。對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合格證明的原料,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強化原料風險防控措施,嚴防嚴控喹諾酮類及其他類藥物污染,防止食品安全風險發生。
二、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各地要把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職責履行、自查制度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原料和成品檢驗等做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對發現的問題,督促企業分析排查原因,及時進行整改。
三、依法追究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對蜂蜜產品中檢出喹諾酮類藥物的企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切實將“四個最嚴”落到實處。